清償借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4475號
TNDV,104,司促,4475,2015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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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4475號
債 權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非訟代理人 張唯育
債 務 人 桂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秋約(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謝欣澤(清算人)
法定代理人 吳鴻林(清算人)
債 務 人 謝裕民兼謝桂田之限定繼承人
債 務 人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世傑(臨時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①貳仟伍佰壹拾萬元②肆
  佰玖拾萬元,及自民國①九十年十一月二十四日②九十年十
  二月十二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六點二五計算
  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②九十一年一月
  十三日起均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
  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①貳仟
  伍佰萬元②伍佰萬元,及自民國①九十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②九十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起均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
  之六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①九十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②九十一年一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
 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
 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
 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
 本(動態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
 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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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豪金屬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桂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宏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