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64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誠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叁仟捌佰陸拾元,及自民
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一點九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七日起
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緣相對人李誠政於民國100年9月23日向聲請人借款額
度新臺幣130000元整,借款期間自撥貸之日起算,以
每一個月為一期,按60期年金法本息平均攤還,最後
一期清償全部本息餘額,利息按年息百分之11.95固
定計付,借款人於本信用貸款有效期間內,得隨時償
還之所借之款項。期間如未依約攤還本息時,相對人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視為全部到期,應立即償還全部
借款63860元整,自民國104年0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4年
04月27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
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查相對人自請領上開借款,現尚欠聲請人新臺幣6386
0元整不為繳納,依約除應給付上項借款外,另應給
付利息及延滯金。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狀請
鈞院鑒核,准予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以促清償而保
聲請人權益。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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