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427號
TNDV,104,司促,11427,201505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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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427號
債 權 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債 務 人 郭明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玖仟玖佰柒拾壹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
  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
  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
  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
  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債權請求之原因事實欄
  (一)聲請人原名台北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業蒙金
     管會核准與建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
     並更名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先陳明
     。
  (二)債務人郭明泰於民國(以下同)94年2月1日前向聲請人
     申辦短期循環融資,聲請人核准額度為新臺幣(以下
     同)30,000元,期滿時,如債務人不為反對續約之意
     思表示,並經聲請人審核同意者,得以同一內容繼續
     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次屆期時亦同,倘契約
     屆期未延長時,債務人應立即將本息如數清償。利率
     依年息18.25%固定利率按日計算,利息並於每月20日
     結算,債務人須按月繳款,如有未依約履行之情事,
     債務人除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外,
     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應按約定利率之10%,逾期
     超過六個月者,應按約定利率之20%計付違約金。
  (三)豈料,債務人自95年2月2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迄今
     尚有如「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欄所載之本息及違約
     金未償。為此狀請 鈞院鑒核,基於消費借貸法律關
     係,賜准依督促程序迅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以維債
     權,至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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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