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113號
TNDV,104,司促,11113,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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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1113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楊金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捌萬捌仟叁佰柒拾壹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萬陸仟叁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楊金芳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
    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
    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11日止累計288,3
    71元正未給付,其中76,381元為消費款;211,990元為
    循環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
    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本支付命令第一
    項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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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