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1027號
TNDV,104,司促,11027,201505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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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7號
債 權 人 唐乙仁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財團法人法鼓山佛教基金會發支付命令
,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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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