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97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非訟代理人 盧姿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祐瑄即劉宗諭之限定繼承人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劉祐瑄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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