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972號
TNDV,104,司促,10972,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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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972號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添昌
非訟代理人 盧姿伶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劉祐瑄即劉宗諭之限定繼承人發支付命
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
  聲請:
  ㈠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㈡補債務人劉祐瑄之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
   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債權人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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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