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941號
TNDV,104,司促,10941,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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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941號
債 權 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債 務 人 蔡鳳足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捌仟壹佰壹拾肆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伍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二月二十
  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相對人蔡鳳足〈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持用聲請人核
  發之信用卡簽帳消費,並簽立約定條款在案,惟相對人未依
  約繳款,且其信用卡業經聲請人依約定條款第廿三條規定逕
  予停用,其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相對人除應給付聲請人各
  項帳款,另依該條款第十五條規定,應加付按年息百分之十
  九點七一計算之循環利息,相對人截至民國95年12月26日止
  ,尚結欠新臺幣45159元消費款、新臺幣2,955元循環利息,
  總計新臺幣48114元整未為清償,經聲請人屢催未果,爰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聲請支付命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
  裁定如聲請意旨,藉保權益,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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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