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652號
債 權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債 務 人 黃卿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柒仟肆佰叁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萬伍仟陸佰柒拾肆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
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
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黃卿華於民國92年06月24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
元,約定自民國92年06月24日起至民國96年06月24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機動計付
,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
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
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
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
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
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4年05月04日止累計127,432元正
未給付,其中45,674元為本金;81,674元為利息;84元
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
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本支付命令第一項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
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
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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