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促字第10433號
債 權 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定方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羅君廷即羅純慧發給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債權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債務人因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者,因此情形無從補正,故 法院應逕以裁定駁回債權人支付命令之聲請,此觀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規定即明。
二、經查,本件債務人羅尹廷即羅純慧已於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 前之民國101年11月16日死亡,而無當事人能力,有個人基 本資料查詢結果在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債權人聲請對其 核發支付命令,於法即有未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四、債權人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具狀附理由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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