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二一三三號
原 告 卡多利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梁東明 律師
被 告 枏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高雄市○○區○○路一九九號十一樓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鄧國璽 律師
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年三月二十二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第五庭
~B法 官 林雯娟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二 日~B法院書記官 黃麗緞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