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4年度,10206號
TNDV,104,司促,10206,201505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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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206號
債 權 人 林淑鈴
      郭清漢
債 務 人 金聚輝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凱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淑玲清償新臺幣捌萬貳仟元,及自民國
  八十八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
  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郭清漢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元,及自民國
  九十三年十月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
  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聲請狀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
  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三、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內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
  仍將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四、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
 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
 勿省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
 日期,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
 ,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
 及法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
 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
 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証明書,債權人勿
  庸另行聲請。
六、支付命令不經言詞辯論,亦不訊問債務人,債務人對於債權
  人之請求未必詳悉,是債權人、債務人接獲本院之裁定後,
  請詳細閱讀裁定內容,若發現有錯誤,請於確定前向本院聲
  請裁定更正錯誤。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吳進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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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金聚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聚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輝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