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53號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債 務 人 李齡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肆萬伍仟零壹拾捌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本金計算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
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
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李齡助於民國101年6月25日向聲請人請領國際
信用卡使用,依約相對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惟各月消費款應依聲請人寄送之信用卡消費明細月結
單所訂之日期及方式繳付帳款予聲請人。欠款本金為
新臺幣157052元整及自民國104年03月17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1計算之遲延利息,並自民
國104年03月17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逾期延滯金
新臺幣參佰元(即違約金)。及於民國101年6月25日
向聲請人借款額度新臺幣320000元整,欠款本金為新
臺幣287966元整,自民國104年03月17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百分之11.95計算之利息,並逾期在六個
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
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 上開相對人借款合計為新臺幣445018元整,其餘部份
詳如附表所示各筆貸款餘額,及利息、遲延利息、違
約金迄未清償,迭經催討相對人均置之不理,誠屬非
是,依上開約定,本件借款應視全部到期;依法債務
人自應負給付責任,並應給付上開借款之延滯利息及
違約金。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O八條之規定。狀請鈞
院鑒核,賜准予發給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朱小萍
附表104年度司促字第10153號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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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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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1│新臺幣│李齡助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
│ │157052│ │3月17日起 │ │點七一 │
│ │元 │ │ │ │ │
├──┼───┼─────┼──────┼──────┼───────┤
│ 002│新臺幣│李齡助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一│
│ │287966│ │3月17日起 │ │點九五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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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李齡助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按月計付新台幣│
│ │157052│ │3月17日起 │ │參佰元 │
│ │元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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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02│新臺幣│李齡助 │自民國104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87966│ │3月17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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