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4年度司促字第10127號
債 權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債 務 人 朱廣文
債 務 人 朱耀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零陸佰零柒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三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一月二十二日
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
,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權人原為「臺灣銀行」,92年7月1日起變更組織為
「股份有限公司」,全名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按法人組織變更,其法人人格之存續不受影響,
原屬「臺灣銀行」之權利義務,由變更後之「臺灣銀
行股份有限公司」繼續承受或負擔,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朱廣文於民國97年間邀同債務人朱耀倫為連帶
保證人向債權人訂借「高中以上學生就學貸款」2筆
,共計新臺幣60,000元整,借款期限及償還辦法還款
方式為於階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36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
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分,本
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
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
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依借據約定,借款人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
、利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人得終止契約
,追償全部借款本息暨違約金,詎債務人朱廣文於就
讀學校畢業後自民國103年12月21日起未依約履行,
計尚欠本金新臺幣40,607元及自民國103年12月21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83%計算之利息和自民國104年
1月22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等未清償,迭經催討,未蒙
繳納,債務人朱耀倫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核發支付
命令,實為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債務人如已向法院聲請更生或清算,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內
向本院提出異議,若未提出異議,則本命令確定後本院仍將逕行
核發確定證明書予債權人。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十五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現戶戶
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請勿省
略),且該戶籍謄本申請日期,應為收受本支付命令後之日期
,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
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
定代理人最新現戶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
、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
發確定證明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怡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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