履行契約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4年度,29號
TNDV,104,勞訴,29,201505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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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9號
原   告 臺南市私立育德工業家事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劉乃仁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劉蔡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劉蔡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2,099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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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