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勞訴字第29號
原 告 臺南市私立育德工業家事職業學校
法定代理人 劉乃仁
一、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曾聲請對被告劉蔡權發支付命令,惟
被告劉蔡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訟訴標的價額金額核定為新臺幣792,099元,應徵收第
一審裁判費8,7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外,尚應補繳新臺幣8,200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二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金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莊淑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