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佃爭議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3年度,833號
TNDV,103,訴,833,201505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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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83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楊瑞民
      楊瑞和
      楊嬬瑄
      楊貴英
      楊玉菁
      楊詠晴
      楊瑞益
      楊月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許榮隆許喜美許健吉間因請求
租佃爭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4年4月16日所為第一審判
決不服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裁判費。查上訴人僅就原判決
主文第2項有關拆除地上物返還土地部分不服,非屬租佃爭議,經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590,490元(即1713-1地號土地部分:1,910㎡7,639元/㎡=14,590,4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10,7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鈺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洪翊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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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