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訴字第741號
原 告 蔡佳洲
訴訟代理人 黃厚誠律師
伍安泰律師
被 告 陳義吉
陳樂璿
上列二人共
同訴訟代理
人 徐朝琴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本院於民國一○四年五月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定同年月二十九日下午五時宣判,茲因尚有應行調查及辯論之事項,爰裁定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勳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謝安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