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建字第2號
原 告 磊庭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甲宇
訴訟代理人 廖富淦
劉秉恒
被 告 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南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郭麟瑛
訴訟代理人 黃淑芬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七月十四日下午三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1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 台灣公司情報網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