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更字,103年度,1號
TNDV,103,家聲抗更,1,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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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家聲抗更字第1號
抗 告 人 林 ○ 賢
代 理 人 黃厚誠律師
      伍安泰律師
      王紹雲律師
相 對 人 杜 ○ 水
代 理 人 杜○○美
上列當事人間因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利益事件,抗告人對於本院
於民國103年4月23日所為102年度家聲字第00號第一審裁定提起
抗告,本院於103年8月6日以103年度家聲抗字第37號裁定抗告駁
回後,抗告人提起再抗告,經最高法院於103年10月29日以103年
度台簡抗字第159號發回更為裁定,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抗告駁回。
抗告及發回前再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 由
一、相對人於原審聲請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林○○珠於民國98年0月0日死亡,其生前積欠 相對人新臺幣(下同)00萬元及自鈞院100年度司促字 第00000號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5計算之利息。被繼承人林○○珠之繼承人即抗告 人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經鈞院98年度司繼字第000號 於98年11月4日裁定准為公示催告,而其他繼承人均已 向鈞院聲明拋棄繼承,並經鈞院98年度司繼字第00號准 予備查在案。相對人因未受清償,查調被繼承人林○○ 珠遺產時,發現被繼承人林○○珠生前對關係人葉○華 (被繼承人林○○珠之胞弟)有000萬元債權,關係人 葉○華並提供其所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 000○0地號土地為擔保,設定抵押權予被繼承人林○ ○珠,詎抗告人開具遺產清冊向鈞院陳報後,於鈞院公 告申報債權期間內,竟於99年3月30日以繼承為原因 ,辦妥上開土地抵押權繼承登記後,旋於99年3月31 日與關係人葉○華達成和解,塗銷上開土地抵押權登 記,將被繼承人林○○珠所遺留之000萬元債權予以 處分(消滅該筆債權)。上開土地所擔保之000萬元 債權,為被繼承人林○○珠所遺之遺產,並為抗告人 所明知,是抗告人為使被繼承人林○○珠其他債權人 無法就該筆遺產000萬元債權按比例受償,應屬意圖 詐害被繼承人林○
○珠之債權人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且抗告人於陳報遺



產清冊時,故意漏報上開000萬元債權,顯係隱匿遺產 情節重大,亦屬在遺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從 而,抗告人所為自屬該當民法第1163條第1、2、3款之 規定,抗告人自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
(二)抗告人謂94年9月間,關係人葉○華欲向被繼承人林○ ○珠借貸000萬元,因被繼承人林○○珠無000萬元可以 出借,便商議由關係人葉○○鳳出資00萬元,另由被繼 承人林○○珠向關係人葉○霞借調00萬元,關係人葉 ○○鳳深怕關係人葉○華知悉款項來源,關係人葉○霞 亦不願擔任抵押權人,故協議由被繼承人林○○珠出面 借款與關係人葉○華,並設定抵押權予被繼承人林○○ 珠,被繼承人林○○珠實非債權人,僅是借名登記之抵 押權人云云,並非事實,分述如下:
依抗告人所提呈之「約定書」所示(相對人否認約定 書之真正),其上係記載「上述該筆金額係由林○○ 珠及葉○○鳳二人各出資陸拾萬元正」,足證被繼承 人林○○珠確為00萬元借款之債權人,並非僅是單純 借名登記之抵押權人。
94年9月20日,關係人葉○華分別設定第一、二順位 抵押權予被繼承人林○○珠及關係人葉○○鳳,可知 關係人葉○○鳳已有金錢出借予關係人葉○華,且已 為抵押權設定登記,根本無須畏懼關係人葉○華知悉 金錢來源。
抗告人固提出關係人葉○霞匯款00萬元予被繼承人林 ○○珠之匯款申請書,但該申請書無法佐證被繼承人 林○○珠係以該筆款項出借關係人葉○華,抗告人對 此自應舉證以實其說。
關於抗告人提出之互助會單,相對人否認真正性,且 該互助會單並無記載互助會會員姓名。苟此合會存在 ,採內標制,會員得標後,爾後每期應繳納0萬元會 款,依抗告人所提出之上開互助會單所示,94年7月9 日似已得標,且於94年7月24日起開始繳納死會會員 之0萬元會款,但竟僅繳納3期而已,此有違活會及死 會會員之繳款約定,故抗告人提出之互助單顯非真正 。關係人馬○勝亦參與該會,依其會單所示得標金額 ,與抗告人所提互助會單並不一致,抗告人提出之互 助會單顯非事實。又依抗告人所提會單所示,96年5 月9日得標,恰為第33會,先前已得標會員共計32位 ,每位應繳納會款0萬元,共計00萬元,未得標會員 尚有17位,每位繳納會款000元,共計000元,



葉○○鳳合計可收取會款000元,與抗告人所述 之000元,相差000元,足證抗告人所述不實 。
依抗告人之主張,苟關係人葉○○鳳係代關係人葉○ 華清償上開借款,先交付00萬元、00萬元予被繼承人 林○○珠,委託被繼承人林○○珠匯還葉○霞,何以 關係人葉○○鳳不以自己名義匯款,以利日後舉證其 已代關係人葉○華清償借款,否則從資金流向看不出 關係人葉○○鳳有代償行為。尤其○○人壽到期之保 險金00萬元係匯至關係人葉○○鳳郵局帳戶,關係人 葉○○鳳竟先提領00萬元,再轉交00萬元供被繼承人 林○○珠匯還葉○霞,苟葉○○鳳係為代關係人葉○ 華清償向關係人葉○霞之00萬元借款,理應由關係人 葉○○鳳自行匯款清償即可,何須大費週章,先由關 係人葉○○鳳自郵局帳戶提領現金轉交被繼承人林○ ○珠後,再由關係人林○○珠利用匯款方式還款,顯 不合理。
借貸之初,關係人葉○○鳳既知應與被繼承人林○○ 珠書寫證物一之約定書(相對人仍否認其真正),則 於關係人葉○○鳳代關係人葉○華清償00萬元債務時 ,除未要求塗銷抵押權外,竟未與被繼承人林○○珠 書立清償證明,顯違常情。況由抗告人自承,被繼承 人林○○珠曾償還關係人葉○霞00萬元,則亦有可能 被繼承人林○○珠係以自有資金00萬元出借關係人葉 ○華,而關係人葉○○鳳係向關係人葉○霞借貸00萬 元後,再轉借關係人葉○華,並統一由被繼承人林○ ○珠出面借貸關係人葉○華000萬元,則關係人葉○ ○鳳託被繼承人林○○珠匯款00萬元予關係人葉○霞 ,僅係清償己身債務。
退步言,縱認被繼承人林○○珠向關係人葉○霞調借 00萬元,由於關係人葉○華並不知悉被繼承人林○○ 珠以及關係人葉○○鳳、葉○霞3人間之法律關係, 故關係人葉○○鳳雖曾先後交付00萬元、00萬元,供 被繼承人林○○珠清償關係人林○○珠向關係人葉○ 霞商借之00萬元,但此僅能認係被繼承人林○○珠有 積欠關係人葉○○鳳00萬元,並不能認為係代關係人 葉○華清償00萬元債務,在被繼承人林○○珠死亡前 ,被繼承人林○○珠與關係人葉○○鳳、葉○華3人 並未互相結算債務,關係人葉○○鳳未將該00萬元債 權讓與關係人葉○華,亦未將之用來以抵銷關係人葉



○華積欠被繼承人林○○珠之00萬元,故在被繼承人 林○○珠死亡時,渠等間之債權債務關係應是被繼承 人林○○珠對關係人葉○華有00萬元債權,而葉○○ 鳳對被繼承人林○○珠及關係人葉○華各有00萬元債 權,被繼承人林○○珠死亡時,對關係人葉○華之00 萬元債權則屬遺產範圍,抗告人不得任意處分,自不 得逕行與關係人葉○華達成訴訟上和解。
證人葉○○鳳證稱伊於94年9月19日匯款00萬元給被 繼承人林○○珠,惟並未提出任何佐證,無法遽採。 其證述匯款過了幾天,伊跟關係人林○○珠說要寫切 結書給伊云云,惟抗告人提出之約定書於94年10月20 日所寫,距離匯款之94年9月19日、20日相距1個月, 足證證人所述不實。被繼承人林○○珠識字亦會寫字 ,何以竟由被繼承人林○○珠配偶代為書寫約定書, 並代為簽署關係人林○○珠姓名,相對人合理懷疑約 定書應係被繼承人林○○珠死亡後所制作,係為讓關 係人葉○華對抗告人提起訴訟時,提供約定書予關係 人葉○華作為另案訴訟之佐證資料。依證人葉○○鳳 證述,其並無意向被繼承人林○○珠借款,而係全由 自己出資000萬元,則與證人葉○霞所證即有齟齬。 且究係關係人葉○○鳳開口表示要支付利息,抑或關 係人葉○華主動表示要支付利息,證人葉○○鳳與葉 ○華所證歧異。證人葉○華、葉○○鳳證述被繼承人 林○○珠有積欠葉○○鳳借款,關係人葉○華豈會向 被繼承人林○○珠開口借款000萬元,何以不要求被 繼承人林○○珠還款?且抗告人在呈報債權人名冊時 ,何以未將關係人葉○○鳳列為債權人?足證證人葉 ○華及葉○○鳳所證不實。依證人葉○○鳳證述其僅 開口向關係人葉○華要求給伊保障,關係人葉○華就 為伊設定擔保債權為300萬元之抵押權,則被繼承人 林○○珠何須畏懼關係人葉○華知悉金錢來源,實無 隱匿其出資000萬元之理。
(三)被繼承人林○○珠死亡前曾出租門牌臺南市○區○○街 000號1、2樓予關係人曾○○(臺南市私立○○○○○ ○補習班),被繼承人林○○珠死亡後,該租約由抗告 人繼承並收取租金,惟抗告人於陳報遺產清冊時,故意 漏報上開租金債權,顯係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亦屬在遺 產清冊為虛偽之記載情節重大,自屬該當民法第1163條 第1、2、3款之規定,抗告人自不得享有限定繼承之利 益。又被繼承人林○○珠死亡後,被繼承人林○○珠



關係人曾○○間之「租賃關係」並非當然終止,故被繼 承人林○○珠基於租賃關係得向關係人曾○○收取之租 金債權,即係遺產,則抗告人於陳報遺產清冊時須將此 筆租金收入列出,抗告人辯稱此筆租金收入非屬遺產云 云,顯無足採。
(四)為此,爰請求抗告人不得對於被繼承人林○○珠之遺產 享有限定繼承之利益。
二、原審裁定略以:本件抗告人向本院陳報遺產清冊時,未將系 爭抵押權擔保之借款債權載明,並於公示催告期間即與關係 人葉○華為訴訟上之和解,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則相對人 主張抗告人有隱匿遺產情節重大、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等情事,非無可採;又被繼承人林 ○○珠死亡前曾將其所有門牌臺南市○區○○街000號1、2 樓出租予關係人曾○○(臺南市私立○○○○○○補習班) ,被繼承人林○○珠死亡後,該租約由抗告人繼承並收取租 金,惟抗告人於陳報遺產清冊時,未陳報上開租金債權,抗 告人既未將該租金債權列入遺產清冊,並繼續收取租金,則 相對人主張抗告人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亦堪採信。故本件相 對人以抗告人有民法第1163條第1款、第3款之情事,聲請本 院裁定抗告人不得對於被繼承人林○○珠之遺產主張限定責 任之利益,應予准許等語。
三、抗告意旨略以:
(一)被繼承人林○○珠於98年0月0日突因急性心肺衰竭而亡 故,其生前擔任多處合會會首,致遺留鉅額合會債務, 為數眾多之被繼承人債權人即合會會員(會腳)要求繼 承人必須出面處理會務,抗告人在其他繼承人均拋棄繼 承,不得不處理被繼承人生前債務之壓力下,雖明知被 繼承人生前債務大於遺產價值,仍積極與被繼承人債權 人協商處理會款債務,復為求被繼承人債權人儘速獲得 理賠而辦理限定繼承,以避免無人承認繼承致遺產處理 拖延時日。抗告人於被繼承人過世,即主動於98年8月 10日告知被繼承人債權人被繼承人過世,被繼承人之互 助會無法繼續,並提供被繼承人會首內帳供債權人確認 ,復於99年3月31日曾主動發函予當時已知之被繼承人 債權人,告知抗告人已辦理限定繼承,請渠等向法院聲 請支付命令。被繼承人之債權人遂即陸續於99年4月起 紛向法院聲請支付命令,期間抗告人亦陸續與被繼承人 債權人就給付會款訴訟案件達成和解,積極清償會款債 務,100年4月22日被繼承人林○○珠所有臺南市○區○ ○段000○0地號土地、000之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建號



建物,臺南市○○段000○00地號土地及同段000號建物 ,及部分股票、存款等遺產,亦經鈞院99 年度司執字 第0000號強制執行分配完畢,被繼承人債權人共受償 000000元,抗告人確積極協商清償被繼承人會款債 務。抗告人明知被繼承人林○○珠應繼財產於清償被繼 承人債權人會款債權後,已無賸餘,因為儘速處理被繼 承人會款債務,在其他繼承人均聲明拋棄繼承情形下, 仍向鈞院陳報遺產清冊,辦理限定繼承。抗告人辦理限 定繼承過程中,發現陳報遺產清冊時漏列被繼承人不動 產l筆,即向鈞院陳報並更正遺產清冊。又抗告人在限 定繼承公示催告期間,亦陸續陳報其知悉之被繼承人債 權人及會款債權數額,並無隱匿遺產之情。抗告人陳報 遺產清冊為限定繼承時,因被繼承人林○○珠係急性心 肺衰竭而亡故,未及交代其財產狀況,僅能依財政部國 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陳報已知之被繼承人應繼財產, 斯時確實不知被繼承人林○○珠登記有關係人葉○華所 有坐落臺南市○區○○段000○0○000○0地號土地有抵 押權,直至關係人葉○華對抗告人起訴請求塗銷系爭抵 押權登記,始知悉尚有以被繼承人林○○珠名義設定之 系爭抵押權。抗告人於99年3月23日鈞院99年度訴字第 000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言詞辯論期日,初係乃否認 關係人葉○華之主張,因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經 法官勸諭和解,並經證物提示確認,方為訴訟上和解塗 銷系爭抵押權登記。抗告人若意圖詐害被繼承人而為遺 產之處分,私下與訴外人葉○華協同辦理塗銷系爭抵押 權登記即可,何須大費周章經由法院訴訟程序再為和解 。
(二)關係人葉○華於94年9月間為買回坐落臺南市○區○○ 段0 00○000地號土地,亟需資金000元,欲向胞姊 即被繼承人林○○珠借款,因被繼承人林○○珠當時並 無款項可供支用,便商議由關係人葉○華之配偶葉○○ 鳳及胞妹葉○霞各出資000元,合計000元, 關係人葉○○鳳擔心關係人葉○華知悉款項來源後不會 還款,關係人葉○霞亦不願出面擔任抵押權人,協議由 被繼承人林○○珠出面借款予關係人葉○華,並設定系 爭抵押權予被繼承人林○○珠,是被繼承人林○○珠僅 是借名登記之抵押權人,並非真正債權人。關係人葉○ ○鳳參加被繼承人林○○珠之互助會,96年5月9日標得 該互助會會金,有被繼承人林○○珠手寫筆記本可憑, 訴外人葉○○鳳為清償借款,交付000元予被繼承



林○○珠,委託其96年5月11日匯款予訴外人葉○霞 ,又關係人葉○○鳳97年6月5日領得○○人壽保險金 000元,翌日即委託被繼承人林○○珠匯款000元予關係 人葉○霞,是關係人葉○○鳳確已向關係人葉○霞清償 000元借款債務,復於98年8月30日免除其以被繼承人林 ○○珠名義貸予關係人葉○華之000元借款債務,系爭 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確已清償完畢。
系爭抵押權設定及擔保債權已清償之事實經程,業經抗 告人提出相關書證為據,並經證人葉○○鳳、葉○霞及 葉○華原審證述在案,相關書證所示之匯款金額、日期 均與抗告人所述事實經過相符,此等匯款單據及交易明 細並非事後所能偽造,且由本件關係人皆有特意留存相 關單據以為日後證明之情況證據觀之,可見系爭抵押權 之真正權利人並非被繼承人林○○珠無訛,是抗告人同 意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非為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 人而為遺產處分之行為。倘抗告人欲提出不實書證,並 與證人串通而為不實陳述,又怎會產生證人彼此間證述 內容稍有出入之情,亦不需提出非由被繼承人親自簽名 (由其配偶代為簽名)之約定書(見抗告人原程序102 年12月2日民事陳述意見狀證物l)作為證據,反遭致質 疑。
(三)原審謂系爭抵押權擔保之000萬元之借款非關係人葉○ ○鳳所出借,證人葉○○鳳、葉○華、葉○霞等人之證 詞亦不可採,抗告人所辯無可憑信。惟:
本件關係人葉○○鳳之所以會出資000萬元,係因94 年9月間關係人葉○華為買回坐落臺南市○區○○段 000○000地號土地,亟需資金支應,關係人葉○○鳳 因而商請被繼承人林○○珠出面交付款項予關係人葉 ○華,並非被繼承人林○○珠欲向關係人葉○○鳳借 款而來,惟原審僅憑懷疑即認定證人所述及書面證據 全無可採,顯有採證不適用法則之違誤。倘系爭000 萬元款項非關係人葉○○鳳所出資,為何關係人葉○ ○鳳會於94年9月15日與關係人葉○華與葉○盤、葉 鄭○○成立調解後之94年9月19日,匯款00萬元予被 繼承人林○○珠?日期如此之巧合,難道是抗告人及 關係人葉○○鳳、葉○華事後所能假造者。
關係人葉○○鳳曾參加被繼承人林○○珠94年5月9日 召集之互助會,且於第33會即96年5月9日以000元 標取該互助會,得款約00餘萬元;進而於96年5月11 日歸還00萬元給關係人葉○霞。如否,日期、金額怎



能如此相符?關係人葉○○鳳於97年6月5日取款○○ 人壽保險金後,97年6月6日準備匯款00萬元給關係人 葉○霞,當時關係人葉○○鳳曾向關係人葉○霞詢問 匯款帳戶,並前往匯款,嗣因帳戶寫錯未能匯款進入 葉○霞之帳戶,後又向關係人葉○霞確認帳戶後,始 再次匯款給關係人葉○霞。倘否,關係人葉○○鳳為 何要匯款00萬元給關係人葉○霞?又豈會特意留存有 97年6月6日匯款單正本?
又簽立約定書之人具有關係極為緊密之親屬關係,於 此情形被繼承人林○○珠由配偶代為簽名,關係人葉 ○○鳳未有意見,與常情無違;且倘該約定書內容係 作為抵押權債權之虛偽約定,當由被繼承人林○○珠 親自簽名,以免破綻,反可證該約定書之簽定為真正 ,被繼承人林○○珠確為系爭抵押權借名登記之出名 人。約定書記載由被繼承人林○○珠與關係人葉○○ 鳳二人各出資000元,而非記載000元全部 由訴外人葉○霞出資,係因關係人葉○○鳳欲讓關係 人葉○華明暸上開款項係由被繼承人林○○珠與葉○ 霞貸予其使用,與證人葉○○鳳之證述「我不是沒有 錢,但我要讓我先生知道是林○○珠與葉○霞借他的 …」相符,並無不一致之情。另證人葉○○鳳、葉○ 華陳稱被繼承人林○○珠生前陸續向葉○○鳳借款, 與上開借款係作為系爭抵押債權之擔保,並無衝突之 處,反可證被繼承人林○○珠等3人間日常確有借貸 情形,因資金調度而由被繼承人林○○珠出名擔任抵 押權人之情形,應屬真實。
(四)證人徐○○之證述,可明抗告人係認抵押權為借名,非 被繼承人財產,及另案鈞院99年度訴字第000號塗銷抵 押權登記事件言詞辯論期日經法官勸諭和解,方為訴訟 上和解塗銷抵押權登記,抗告人無有意圖詐害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處分之情事。
證人徐○○律師係鈞院99年度訴字第000號塗銷抵押 權登記事件原告葉○華訴訟代理人,為抗告人與葉○ 華訴訟上和解成立當時在場之人,到庭證稱「(法官 :請陳述99年度訴字第000號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和 解經過。)99年度訴字第000號當天開庭時,抗告人 答辯聲明時是否認的,否認完之後,葉○華大聲斥責 抗告人,說他手上有約定書、葉○霞、葉○○鳳之匯 款資料,也可以傳喚葉○霞、葉○○鳳來作證,怎麼 不承認說林○○珠的抵押權登記是借名登記的,接著



法官就勸諭雙方和解,最後抗告人有答應和解,所以 就當庭書寫和解筆錄。」、「(抗告人代理人:請求 說明法官如何勸諭雙方和解的經過?)當時有約定書 、匯款資料,法官說既然人家都有這些證據資料,且 有證人可以作證,所以這件事情應該是真得,所以應 該要塗銷抵押權。」由證人徐○○之證述,可明抗告 人於系爭塗銷抵押權事件言詞辯論期日,初係否認葉 ○華之主張,嗣經檢視葉○華所提書證應為真正,且 有證人葉○○鳳、葉○霞親自見聞,及法官勸諭和解 ,始認抵押權為借名,非被繼承人財產,方為訴訟上 和解塗銷抵押權登記,抗告人絕無意圖詐害被繼承人 之債權人之權利而為遺產之處分。
相對人雖稱:證人徐○○分別受抗告人及葉○華處理 相關事件,應可推認抗告人與葉○華合謀藉由訴訟上 和解方式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隱匿被繼承人林○○ 珠對葉○華之債權云云。惟,證人徐○○證稱「( 法官:你接受葉○華委任,有無跟抗告人提過?)沒 有先跟抗告人提過,因為債務協調已經告一個段落, 所以我才接受葉○華的委任。」、「(相對人代理人 :既已承辦抗告人的案件,為何能又承接葉○華案件 ?)我承辦抗告人的債務協調已經告一個段落,且葉 ○華確實有提出相關之文書證據,且我有問過葉○霞 本人借錢的過程,所以我才承接葉○華的案子。」由 證人徐○○之證述,可明徐○○律師係基於與抗告人 間委任事務已告一個段落,且檢視葉○華所提證據應 屬真正,始接受葉○華委任處理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 ,亦可證抗告人並無藉由訴訟上和解方式,而為遺產 處分之情。
相對人復提出「葉○珠會協調會借用場地情形」表及 抗告人限定繼承事件民事陳報㈥狀,主張抗告人與關 係人葉○華為訴訟上和解當時,徐○○律師尚在為抗 告人處理委任事務云云。惟,該「葉○珠會協調會借 用場地情形」表,僅能證明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有開會 協調合會債權處理事宜,抗告人及徐○○律師於98年 底,因與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協商無果,即未再參與後 續協調會議,相對人主張抗告人及徐○○律師於訴訟 上和解後仍參與債權人協商會議,並非事實。又,抗 告人98年10月即陳報遺產清冊聲請限定繼承,並經鈞 院於98年11月5日以98年度司繼字第000號民事裁定准 予限定繼承,徐○○律師承辦限定繼承案件確已告一



段落。抗告人係為協助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報明債權, 始再於99年4月23日委請徐○○律師提出限定繼承事 件民事陳報㈥狀,向鈞院陳報債權人姓名、地址及債 權金額,以利債權人將來執行受償。相對人以抗告人 央請徐○○律師協助債權人陳報名冊之事實,主張徐 ○○律師證述不可採,實有失厚道,且屬無據。 退言之,縱認徐○○律師分別受任兩造處理相關事件 ,然此應係徐○○律師自身決定是否受任後訴訟事件 之問題,不應以此推認抗告人係藉由訴訟上和解方式 ,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鈞院103年度家聲 抗字第37號民事裁定認事用法,過於率斷,而有不當 。
(五)相對人另以證人葉○○鳳原程序曾證述「我有跟林○○ 珠的兒子說過這是假設定,錢都是我拿出來的,當時林 ○○珠還沒有過世。」主張抗告人於葉○華起訴前已知 有設定抵押權情事云云。惟,被繼承人過世前,抗告人 不清楚被繼承人之債權債務狀況,抗告人確不知此抵押 權,係於陳報財產清冊後,葉○華提出相關書證方知悉 。且倘抗告人於被繼承人過世時即知悉該抵押權存在, 僅須私下辦理抵押權塗銷登記即可,何須俟葉○華起訴 再為訴訟上和解。
(六)又抗告人辦理限定繼承所得遺產價值合計達000元,已 於繼承遺產範圍內清償被繼承人債務000000元,倘抗告 人欲圖隱匿處分被繼承人遺產,不會遺留此些財產不處 理,亦可明抗告人與葉○華為訴訟上和解,並無意圖詐 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之權利。
(七)相對人債權無法受償,固然值得同情,惟本件抗告人之 被繼承人積欠債權人鉅額會款債務,且抗告人為協助債 權人順利強制執行受償,對債權人聲請支付命令主張之 會款債務,均未為異議,倘抗告人不得主張限定繼承之 利益,將終身受到債權人無止盡追償,此民事法律之制 裁,實比刑罰嚴厲,刑法尚有罪疑唯輕原則,不輕易發 動刑罰。又,本件抗告人倘意圖詐害被繼承人債權人之 權利,私下辦理塗銷抵押權登記即可,抑或抗告人大可 不到庭,由法院為一造辯論判決。抗告人明知被繼承人 負債大於遺產,為積極處理被繼承人會款債務始辦理限 定繼承,亦已協助債權人受償000000元,實無隱匿 或處分遺產而詐害債權人之動機與意圖。
(八)另關於原裁定以抗告人未於遺產清冊陳報曾○○於被繼 承人過世後所繳付之租金000元,認抗告人隱匿遺



產情節重大部分,本件最高法院發回意旨已明確指出租 賃權得為繼承之標的,係指繼承人承繼被繼承人在租賃 契約之權利義務關係而言;至於被繼承人死亡後所產生 之租金,並非被繼承人死亡遺留之財產。且亦有財政部 67年10月5日台財稅字第36761號函:「繼承人於繼承事 實發生後所領取之股利,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課徵繼 承人之綜合所得稅,而不視為被繼承人之遺產。」、86 年4月23日台財稅第000000000號函:「關於被繼承人死 亡日後所孳生之利息,係屬繼承人之所得,應扣繳個人 綜合所得稅。」可稽。是抗告人並無於遺產清冊陳報承 租人於被繼承人過世後所繳付租金之義務,未有隱匿遺 產情節重大之情,原裁定適用法規顯有錯誤。
(九)綜上,本件抗告人確實積極處理被繼承人債務,並無隱 匿或意圖詐害被繼承人之債權人而為遺產處分之行為, 係確信被繼承人並非系爭抵押權之真正權利人,系爭抵 押權非屬遺產,始為訴訟上和解並塗銷抵押權登記。為 此,請求廢棄原裁定,並駁回本件相對人之聲請。 (十)並聲明:
原裁定廢棄。
相對人之聲請駁回。
歷審程序費用均由相對人負擔。
四、相對人則抗辯稱:
(一)抗告人未拋棄繼承而辦理限定繼承之目的,並非盡力協 助債權人以彌補損失,其目的應在於為葉○華塗銷系爭 抵押權登記,抗告人有詐害債權人而為遺產處分及隱匿 遺產行為之意圖:
民法第1163條所謂「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並非純以 量化之財產價值來認定其情節是否重大,蓋繼承人明 知所隱匿之財產為遺產,猶故意為之,因其一方面主 張限定繼承之利益,竟一方面隱匿遺產,顯係故意訛 詐被繼承人之債權人,即屬情節重大,而無保護該隱 匿遺產者之必要,本件抗告人以其業已清償大部分合 會債務,主張其無隱匿遺產情節重大云云,尚難遽採 。
抗告人之父林○清曾趁被繼承人林○○珠死亡後,尚 未為死亡登記之時機,盜領被繼承人林○○珠之銀行 存款000元,為被繼承人林○○珠之債權人發 現提出告訴,嗣林○清為鈞院以100年度簡字第000號 判處有期徒刑5月確定(見最高法院卷之相對人103年 8月28日書狀附呈之判決),林○清不得已才會拋棄



繼承,抗告人才會於限定繼承程序申報該筆存款,至 於被繼承人林○○珠之其他財產均為土地、建物、股 票,因有不動產登記資料或國稅局財產清單可資查詢 ,抗告人無從隱匿,方會如實呈報法院,不若系爭抵 押權一時之間尚難查覺,抗告人方會心生歹念與葉○ 華勾串而趁機塗銷,意欲隱匿被繼承人林○○珠對葉 ○華之債權,實屬灼然,故抗告人謂被繼承人林○○ 珠之執行案款已達000000元,實無隱匿遺產之意圖云 云,應無足採。
抗告人任職銀行,非無智識之人,其既知悉其父因盜 領被繼承人林○○珠存款而遭刑事追訴,其既已辦理 限定繼承,理應更為謹慎,豈有隨意和解之理,其顯 有故意隱匿之意圖,其情節當屬重大。雖抗告人辯稱 其大可不出庭而由法院以一造辯論判決方式為之云云 ,亦無足採,蓋:葉○華所提出之證據並不充分,鈞 院豈會任意判決葉端華勝訴。
抗告人謂其係於葉○華訴請塗銷抵押權登記時,始知 悉此筆以被繼承人林○○珠名義設定之抵押權存在云 云,應有不實,蓋證人葉○○鳳曾證述「我有跟林○ ○珠的兒子(即抗告人甲○○)說這是假設定,錢都 是我拿出來的,當時林○○珠還沒有過世」(見102 年度家聲字第00號卷之103年2月18日訊問筆錄第7頁 ),可知證人葉○○鳳早曾告知抗告人系爭抵押權設 定之情事,抗告人絕非事後始知悉;而抗告人知悉此 事時,被繼承人林○○珠尚未死亡,抗告人應會詢問 被繼承人林○○珠,被繼承人林○○珠葉○華確有 債權存在,抗告人方未主動塗銷系爭抵押權設定。 依證人葉○○鳳所證「(提示相證一號約定書,上面 的簽名是否你所簽?)這是我親自簽名,林○○珠的 簽名是林○○珠的先生簽名的。約定書其他的字跡都 是林○○珠的先生寫的。(問:寫這份約定書的時候 ,有何人在場?)有林○○珠的先生、我和林○○珠 三人在場…」(見原審103年2月18日訊問筆錄),如 果無訛,既然被繼承人林○○珠之夫,即抗告人之父 知悉此事,抗告人大可向其父查證此事之原委,何以 抗告人竟不直接與葉○華合意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 反須由葉○華對抗告人起訴請求塗銷抵押權登記?顯 違常情。抗告人如此大費周章,未私自與葉○華塗銷 抵押權登記,反於葉○華提起訴訟後,兩人再為訴訟 和解,顯係經由法律專家之建議,藉此訴訟詐欺方式



,協助抗告人達到隱匿遺產之舉。進言之,本件關係 人葉○華為被繼承人林○○珠之弟弟,而為抗告人之 舅舅,且相關之關係人葉○○鳳、葉○霞亦均與抗告 人有親屬關係,佐以由證人葉○華、葉○○鳳及葉○ 霞等人先前所證之情,亦足認彼此間除非毫無往來外 ,更具有相當之信賴關係,而有良好之親屬情誼,是 倘若關係人葉○華對名下所有土地上被繼承人林○○ 珠所設定之抵押權有所爭議,實難想像關係人葉○華 等人,不會事先召集相關親屬商討,並就此事與被繼 承人林○○珠之繼承人反應,抗告人亦無不向其父林 ○清查證之理。故抗告人陳稱其係直至關係人葉○華 對再抗告人起訴請求塗銷系爭抵押權登記,始知上情 ,顯與常情有違。再者,證人葉○○鳳既陳稱系爭約 定書簽立時,係其與被繼承人林○○珠及其先生即關 係人林○清3人一同在場所簽,並由關係人林○清代 被繼承人林○○珠簽名等語,而倘證人葉○○鳳所述 之語為真,本件被繼承人林○○珠之先生林○清,自 應對上情知之甚詳。而審以證人葉○○鳳既係關係人 葉○華之配偶,且關係人葉○華又係經由證人葉○○ 鳳告知,才知悉上開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實係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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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