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國字第12號
原 告 名甡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文獻
林秀月
許文壽
許唐誠
陳碧珠
訴訟代理人 王成彬律師
被 告 台南市政府勞工局
法定代理人 王鑫基
訴訟代理人 于德富
劉榮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六月二十三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在本院第十八法庭為言詞辯論,兩造應自行到庭,不另通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盧昱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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