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示送達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司聲字,103年度,777號
TNDV,103,司聲,777,201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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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聲字第777號
聲 請 人 彩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福
相 對 人 沈金環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此係為避免表意人無從為意思表示之通知, 而遭受不利益之結果,故使其意思表示得依民事訴訟法第14 9條規定之方法為送達,發生通知之效力。而民事訴訟法第1 49條第1項第1款所謂「應為送達之處所不明者」,係指已用 相當之方法探查,仍不知其應為送達之處所者而言。其「不 明」之事實,應由聲請公示送達之人負舉證之責任,而由法 院依具體事實判斷之(最高法院 82年臺上字第272號判例意 旨可資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102年10月16日召開102年 度第二次股東臨時會,決議通過將聲請人公司部分資產分割 讓與設立三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聲請人公司並同時辦理分 割減資新臺幣174,341,000 元,聲請人為通知股東換取新股 ,除以雙掛號通知股東外,並將換取新股之通知刊登於民眾 日報,惟因相對人未依聲請人公司之通知換取新股,爰聲請 准為公示送達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固主張無法得知相對人沈金環之住所,惟依聲 請人提出之戶籍謄本所示,聲請人非不得對上開戶籍地址之 住所為意思表示之送達。另本院函請聲請人於文到 5日內提 出被退件之信封,該函文業於 103年12月15日送達聲請人, 惟迄今均未提出,則相對人應為送達之處所是否不明,聲請 人並未舉證以實其說,依前揭說明,自難認相對人之應為送 達處所不明,是聲請人所為本件之聲請,核與聲請公示送達 之法定要件不符,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



出抗告,並繳交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6 日
書記官 鍾佳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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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彩力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三立物流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