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2年度,207號
TNDV,102,重訴,207,2015050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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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重訴字第207號
原   告 陳美如
訴訟代理人 何冠慧律師
被   告 陳美鈴
被   告 陳亮谷
訴訟代理人 陳俊傑
訴訟代理人 黃崴琳即黃淑美
被   告 陳俊傑
被   告 王榕彬
訴訟代理人 王元山
被   告 王儷蓉
前列王榕彬王儷蓉共同
訴訟代理人 蔡敬文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家訴字第15號分割遺產事件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按訴訟全部或一部之裁判,以他訴訟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為 據者,法院得在他訴訟終結前,以裁定停止訴訟程序,民事 訴訟法第18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以本院家事法庭104年度家訴字第 15號分割遺產事件之法律關係是否成立及分割結果如何為據 ,故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念祖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王慧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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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