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遷移圍牆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2年度,1203號
TNDV,102,訴,1203,201505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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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訴字第1203號
原   告 楊靜慧
訴訟代理人 劉振邦
      蔡東泉律師
被   告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蓉楨
訴訟代理人 蔡麗珠律師
      江信賢律師
      鄭家豪律師
上 一 人
複代理 人 蘇榕芝律師
參 加 人 白京漢宮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杜敬亭
參 加 人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坤塗
訴訟代理人 朱維棟
      莊美貴律師
上 一 人
複 代理人 劉展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遷移圍牆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7日所
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正本後附附圖第一頁應標示為「附圖一」、第二頁應標示為「附圖二」、第三頁應標示為「附圖三」。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 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與原本間有如主文所示不符者,應予 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黃瑪玲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李俊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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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白京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欣南天然氣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