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顏育德(已歿)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104 年度營毒偵字第13號、104 年度聲沒字第155 號),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扣案第一級毒品海洛因(鑑驗後淨重零點零貳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檢驗後淨重零點零貳玖公克)暨其包裝袋壹個,均沒收銷燬之。
理 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營分局員警於民國103 年10月22日下午3 時30分許,在臺南市○○區○○路○段00 號前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內,查獲被告顏育德( 已歿)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並當場扣得其持有之海 洛因1 包、甲基安非他命1 包。其因死亡而經檢察官為不起 訴處分,是扣案之上開第一、二級毒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 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之規定,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且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 燬之,刑法第40條第2 項、第38條第1 項第1 款、第2 項,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三、被告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因被告已死亡,而經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4 年度營毒偵字第13號 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有前開不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 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 份在卷足參。又被告所持有之白色粉 末1 包、白色結晶1 包,經送驗後分別檢出海洛因、甲基安 非他命成分,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 2 份在卷可佐,堪認扣案之白色粉末1 包,確屬第一級毒品 海洛因,而扣案之白色結晶則屬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 訛。至存放上開第一、二級毒品之包裝袋各1 只,因與其內 存放之第一、二級毒品海洛因難以析離,均應整體視為查獲 之第一、二級毒品,一併沒收銷燬之。是揆諸首揭說明,聲 請人之聲請並無不當,應予准許。
四、依刑法第40條2 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 項前段,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刑事第十四庭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