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711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受 刑 人 莊文全
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
刑(104 年度執聲字第441 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莊文全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莊文全因竊盜等案件,先後判決 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規定,應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 第477 條第1 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二、本院審核認本件聲請人依受刑人之請求而聲請為正當,應定 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 條第1 項,刑法第53 條、第51條第5 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
刑事第五庭法 官 鄭文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許雅華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