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4年度簡字第896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PAENPHUANG AMPORN(譯名:李安朋,泰國籍)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4 年度偵字第548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PAENPHUANG AMPORN 持有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拾肆包(含袋重合計零點伍貳公克,驗餘淨重詳如附表所示)均沒收銷燬。
事 實
一、PAENPHUANG AMPORN (中文姓名:李安朋)明知甲基安非他 命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管制之第二級毒品,不得非法持有, 竟於民國102 年間某日,在桃園市中壢區某處,以新臺幣3, 000 千元之價格,向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成年男子,購得第 二級甲基安非他命1 包後,自行將之磨碎分裝成14小包(含 袋重合計0.52公克,驗餘淨重詳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而 持有之。嗣因警方偵辦另案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於 103 年11月8 日2 時40分許,在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 新化派出所內,其長褲口袋內查扣上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 他命14小包。
二、案經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新化分局報告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 署檢察官偵查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理 由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安朋於警詢、偵訊時均坦承不諱 。又扣案之白色結晶物體(14小包)送高雄市立凱旋醫院鑑 定,確檢出甲基安非他命成分(驗餘淨重分別如附表所示) ,此有高雄市立凱旋醫院104 年2 月16日高市凱醫驗字第32 303 號濫用藥物成品檢驗鑑定書1 紙附卷可憑(見核交卷第 7 頁),足徵被告李安朋自白應與事實相符。本件事證明確 ,應予依法論科。
二、查甲基安非他命屬管制之第二級毒品,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2 條第2 項第2 款定有明文,是核被告李安朋所為,係犯毒 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之持有第二級毒品罪。又被告 李安朋於警詢時稱伊對毒品購買來源之年籍、特徵均不知悉 ,自難謂有何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7條第1 項供出上游之情 形,併此敘明。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李安朋向姓名年籍不詳 之人購買第二級毒品而持有之,增加毒品流通、危害社會秩 序,惟依被告李安朋之供述,持有之毒品僅供個人施用,尚
屬自戕行為,且被告李安朋於本案之前無其他刑事前案紀錄 ,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暨其持有之數量、 犯後坦承卻未具體供出上游之犯後態度、警詢時自述高中肄 業之智識程度、小康之家庭經濟狀況等一切情狀(見警卷第 1 頁),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以資儆懲。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含袋重合計0.52公克,驗 餘淨重詳如附表編號1 至14所示)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之管 制物品,均屬違禁物,業如前述,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 18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沒收銷燬。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 條第1 項前段、第450 條第1 項,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第2 項、第18條第1 項前段,刑法第11 條前段、第41條第1 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 刑。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須附繕 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刑事第一庭 法 官 徐安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許育菁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1條
持有第一級毒品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5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者,處 2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3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一級毒品純質淨重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上 7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 百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二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6 月以上 5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70 萬元以下罰金。持有第三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3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3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第四級毒品純質淨重二十公克以上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 10 萬元以下罰金。
持有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者,處 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新臺幣 1 萬元以下罰金。
附表:扣案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
┌──┬─────┬─────┐
│編號│檢驗前淨重│驗後淨重 │
├──┼─────┼─────┤
│1 │0.067公克 │0.054公克 │
├──┼─────┼─────┤
│2 │0.039公克 │0.028公克 │
├──┼─────┼─────┤
│3 │0.058公克 │0.048公克 │
├──┼─────┼─────┤
│4 │0.053公克 │0.043公克 │
├──┼─────┼─────┤
│5 │0.067公克 │0.054公克 │
├──┼─────┼─────┤
│6 │0.057公克 │0.048公克 │
├──┼─────┼─────┤
│7 │0.057公克 │0.045公克 │
├──┼─────┼─────┤
│8 │0.058公克 │0.048公克 │
├──┼─────┼─────┤
│9 │0.047公克 │0.037公克 │
├──┼─────┼─────┤
│10 │0.062公克 │0.051公克 │
├──┼─────┼─────┤
│11 │0.060公克 │0.050公克 │
├──┼─────┼─────┤
│12 │0.043公克 │0.031公克 │
├──┼─────┼─────┤
│13 │0.061公克 │0.048公克 │
├──┼─────┼─────┤
│14 │0.016公克 │0.010公克 │
├──┼─────┼─────┤
│合計│0.745公克 │0.595公克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