過失傷害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審交易字,104年度,167號
TNDM,104,審交易,167,201505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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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4年度審交易字第167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陳明華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1775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詳如附件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 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 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30 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本件告訴人劉志勝告訴被告陳明華過失傷害案件,檢察官 提起公訴認係觸犯刑法第284條第1項前段之過失傷害罪,依 同法第287條前段之規定,為告訴乃論之罪。茲告訴人劉志 勝與被告陳明華已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在本院調解成立,且 告訴人劉志勝於同年4月30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4年司 南簡調字第322號調解筆錄及告訴人劉志勝所出具之刑事撤 回告訴狀各1份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 辯論,逕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刑事第十六庭 法 官 陳振謙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本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如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 黃雅雲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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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