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交簡附民字,104年度,52號
TNDM,104,交簡附民,52,201505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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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4年度交簡附民字第52號
原   告  蔡宗祐 住臺南市○○區○○○街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映夙 住同上
       蔡福基 住同上
被   告  林宥任 住桃園市平鎮區○○街00巷00號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中華民國104 年度交簡字第1866號)
,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
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 條第1 項前段,將
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直青
                   法 官 郭瓊徽
                   法 官 羅郁棣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廖明瑜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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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