贓物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民字,90年度,129號
KSDM,90,附民,129,200103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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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一二九號
  原 告 丙○○
     即黃明福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
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
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涂裕斗
                     法 官 曾淑娟
                     法 官 劉傑民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三   月   十九   日
                     書記官 黃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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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