擄人勒贖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重訴字,103年度,16號
TNDM,103,重訴,16,2015052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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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       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
                   103年度重訴字第18號
公 訴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宋健民
選任辯護人 彭大勇律師
      林士龍律師
      謝昌育律師
被   告 陳世鴻
選任辯護人 蘇清水律師
      陳世勳律師
      謝育錚律師
被   告 黃義成
上列被告因擄人勒贖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3年度偵字第
10920號、103年度偵字第11820號、103年度偵字第11909號、103
年度偵字第12358號、103年度偵字第12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宋健民共同犯強盜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拾年陸月,扣案電擊棒壹支及鐵鎚壹支均沒收。
陳世鴻共同犯強盜擄人勒贖罪,處有期徒刑拾年貳月,扣案電擊棒壹支及鐵鎚壹支均沒收。
黃義成共同犯私行拘禁罪,累犯,處拘役伍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電擊棒壹支及鐵鎚壹支均沒收。
事 實
一、緣余淑惠為供給賭博場所(位於上佳檳榔攤3樓即臺南市○○ 區○○路000號3樓,下稱系爭賭場)及邀約聚眾打麻將賭博 之場主,鍾和翔及邱麗芬則係多次受邀至系爭賭場打麻將之 賭客,嗣張義興因受友人鍾和翔之邀請亦前往系爭賭場打麻 將。林鳳蘭張義興配偶於數日後也向上佳檳榔攤(地址為 臺南市○○區○○路000號1樓)老闆娘張玉珍表示欲借廁所 及買菸,於閒聊時談及有無地方可賭博並留下電話號碼供聯 絡賭博使用,林鳳蘭因而亦經余淑惠聯絡受邀前往系爭賭場 打麻將,而張景圍隨其母林鳳蘭前往系爭賭場時也曾參與賭 博,惟張義興均未向余淑惠或其他賭客提及伊與林鳳蘭和張 景圍之關係,於系爭賭場時與林鳳蘭和張景圍也均無家人間 之互動行為,故余淑惠及其他賭客均不知伊與林鳳蘭及張景 圍係夫妻父子關係(僅知鍾和翔及邱麗芬係夫妻關係、張義 興及鍾和翔係朋友關係、林鳳蘭及張景圍係母子關係)。二、嗣宋健民張玉珍之子)發現張義興及張景圍一起離開系爭 賭場,遂懷疑張義興等人詐賭並向余淑惠詢問是否要跟蹤處



理,雖經余淑惠表示息事寧人之意卻依然不甘罷休,明知自 己與張義興等人並無賭債糾紛,乃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 於強盜犯意並意圖勒贖而擄人,得知張義興林鳳蘭和張景 圍於民國103年7月13日下午均在系爭賭場後,即向莊翔州蘇百祥鄭俊文(3人均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稱有賭客 常至系爭賭場詐賭,等會賭完要約賭客去聊一聊等語,使莊 翔州及蘇百祥鄭俊文均同意參與私行拘禁行為。莊翔州乃 於同日下午3時許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依宋健民指示 外出購買電擊棒1支供作犯罪工具,俟張義興及張景圍於同 日下午5時20分許先行離開系爭賭場,蘇百祥鄭俊文亦基 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和宋健民莊翔州,共搭車牌號碼00 00-00號(懸掛由不知情之王登煌所提供SV-5053號車牌)之休 旅車(下稱系爭休旅車)出發並於同日5時30分許將車停靠於 安平自助餐停車場附近,由宋健民莊翔州鄭俊文下車攔 阻張義興及張景圍並欲強押上車,張義興及張景圍見對方人 多勢眾且莊翔州帶電擊棒乃不敢抗拒而跟隨上車,由蘇百祥 駕駛系爭休旅車搭載前往黃義成住處予以拘禁(地址為臺南 市○區○○路○段00巷00○0號,下稱金華拘禁處所)。宋健 民於抵達金華拘禁處所後質問張義興和張景圍有無詐賭及要 如何處理,黃義成在場知悉事情起因後亦基於私行拘禁之犯 意聯絡,提供金華拘禁處所作為拘禁地點並參與私行拘禁行 為,另陳世鴻在場經宋健民告知張義興及張景圍等人有詐賭 行為後,亦明知自己與張義興等人並無賭債糾紛,仍與宋健 民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基於強盜之犯意聯絡,以及意 圖勒贖而擄人之犯意聯絡參與後續行為。蘇百祥則駕駛系爭 休旅車搭載鄭俊文返回上佳檳榔攤2樓(地址為臺南市○○區 ○○路000號2樓,下稱華平拘禁處所)。宋健民後來要張義 興及張景圍把身上財物交出,對張義興及張景圍恫稱:若被 發現身上還有東西就等著皮肉痛等語,張義興及張景圍復因 行動遭受控制而不能抗拒,張義興遂被迫交出手機及手錶與 新臺幣(下同)11,700元,張景圍亦被迫交出手機及汽車鑰匙 與27,000元。張義興雖表示願意賠償50,000元卻遭宋健民認 為金額過低而拒絕。宋健民於同日下午8時或9時許又以電話 聯絡康澤立(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並說有人詐賭需要幫 忙,康澤立遂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絡駕駛車牌號碼0000-0 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J2號小客車)至華平拘禁處所。宋健民 另要求張景圍將所駕駛車牌號碼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下稱 E7號小客車)交出來,張景圍因初始不願配合遭宋健民及陳 世鴻共同徒手毆打(未驗傷)。後來陳世鴻駕駛由宋健民開 回金華拘禁處所之系爭休旅車,搭載莊翔州並強使張景圍陪



同外出後按押汽車遙控器尋找,始在安平自助餐停車場附近 找到該車並取得車上為張義興所有之皮包(內有金融卡及30 ,000元),蘇百祥陳世鴻打電話聯絡而從華平拘禁處所步 行前往幫忙,駕駛系爭休旅車搭載莊翔州及張景圍返回金華 拘禁處所,E7號小客車亦經陳世鴻強取而駕駛返回金華拘禁 處所。宋健民後因逼問張義興該金融卡提款密碼未得逞,便 持屋內具有危險性之兇器即鐵鎚(黃義成所有置放於金華拘 禁處所內)與陳世鴻徒手共同毆打張義興,使張義興受有頭 皮及左手與右胸多處擦挫傷之傷害(傷害部分未經告訴)。三、宋健民又返回華平拘禁處所等待林鳳蘭及鍾和翔與邱麗芬賭 博結束,當林鳳蘭及鍾和翔與邱麗芬於同日下午10時30分許 下樓時,隨即攔阻並於林鳳蘭及鍾和翔與邱麗芬進入華平拘 禁處所後予以拘禁,鄭俊文康澤立也在華平拘禁處所共同 看管並限制他們行動自由,宋健民復以詐賭為由要求每個人 給付30萬元。宋健民於同日下午11時許返回金華拘禁處所開 車搭載張景圍,將手機返還張景圍並載至華平拘禁處所與林 鳳蘭碰面。後來宋健民要求林鳳蘭將皮包內財物拿出時,林 鳳蘭因行動遭到宋健民等人控制而不敢抗拒,任由對方翻找 皮包將手機及13,400元取出,宋健民復對林鳳蘭恫稱:如不 賠償則要毆打張景圍且張義興已被毆打等語。適承租華平拘 禁處所內套房居住之何宗展(經本院改以簡易判決處刑)於翌 日(14日)0時許返回該處,宋健民何宗展詢問後回答係詐 賭的事情並要求幫忙看管,何宗展乃基於私行拘禁之犯意聯 絡參與私行拘禁行為。另莊翔州亦依宋健民指示從金華拘禁 處所前往華平拘禁處所幫忙看管,蘇百祥也由宋健民開車搭 載返回華平拘禁處所。林鳳蘭因擔心張義興而向宋健民要求 與張義興商量,宋健民遂指示何宗展駕駛J2號小客車載其與 林鳳蘭前往金華拘禁處所,宋健民於途中並先將手機及13,4 00元返還林鳳蘭。後來何宗展又開車返回華平拘禁處所幫忙 看管,蘇百祥鄭俊文莊翔州則分別離開華平拘禁處所而 未繼續參與。
四、宋健民陳世鴻於103年7月14日上午7時許決定更換拘禁處 所,宋健民遂駕駛E7號小客車搭載何宗展及張景圍與鍾和翔 和邱麗芬,自華平拘禁處所離開前往位於臺南市○○區○○ 街000巷00弄00○0號對面之鐵皮屋(下稱行大拘禁處所),陳 世鴻則先駕駛系爭休旅車至上佳檳榔攤,引導康澤立駕駛J2 號小客車前往金華拘禁處所。此時僅剩黃義成於金華拘禁處 所看管張義興林鳳蘭林鳳蘭乃趁黃義成張義興談話之 際,使用手機以通訊應用程式即LINE傳訊息向友人求救。陳 世鴻返回金華拘禁處所後要求林鳳蘭將身上現金交出,林鳳



蘭乃又因行動遭控制不能抗拒而被迫交出13,400元,再由康 澤立駕駛J2號小客車搭載陳世鴻張義興林鳳蘭前往行大 拘禁處所。俟宋健民駕駛E7號小客車及康澤立駕駛J2號小客 車抵達行大拘禁處所,宋健民再次對張義興等人恫稱:如果 不拿錢處理就不放人等語。張義興林鳳蘭為求自保遂佯稱 要到屏東借錢付款,宋健民乃於當日上午10時許駕駛E7號小 客車前往屏東,車上則搭載何宗展張義興和張景圍跟林鳳 蘭,惟宋健民於途中因員警撥打張義興所使用門號知悉警方 介入偵辦,即先返回行大拘禁處所並返還張義興先前所交出 財物。宋健民另指示何宗展駕駛E7號小客車搭載張義興向警 方說明(康澤立何宗展請求共同搭車前往)。陳世鴻因對 有人報警甚感不悅便質問林鳳蘭等人有無報警,當林鳳蘭承 認是她報警後即持牌尺敲打林鳳蘭頭部數下(未驗傷)。何 宗展於途中因接受宋健民來電指示復返回行大拘禁處所,嗣 宋健民陳世鴻討論後決定要將張義興等人釋放,然陳世鴻 於釋放張義興等人前又要求他們將身上財物交出(宋健民不 在場且對此不知情),張義興及鍾和翔與邱麗芬因長時間遭 拘禁而不能抗拒,遂分別將41,700元及5,000元與2,100元交 給陳世鴻張義興等人於當日中午12時許終經釋放而重獲自 由。本案經警循線追查及搜索查扣鐵鎚1支與電擊棒1支,復 陸續拘提陳世鴻等人到案接受詢問而查悉上情。五、案經鍾和翔及邱麗芬訴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移送、臺 南市政府警察局第四分局報告,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 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壹、程序事項
一、按「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前四條之規定, 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 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當事 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一百五十九 條第一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 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定有明 文。本規定適用範圍非以不符同法第159條之1至第159條之4 規定為限,下述所引被告以外之人於警詢時所陳述內容雖屬 傳聞證據,惟當事人及辯護人於審理時均不爭執其證據能力 且未就此聲明異議,本院復審酌該證據資料製作時無違法不 當等瑕疵而適於作為證據,認為依刑事訴訟法第159條之5規 定均有證據能力。
二、又我國刑事訴訟法基於證據裁判主義及證據能力之規定,得 以作為認定犯罪事實之依據,以有證據能力之證據為限,惟



於審判期日證人所為陳述與審判外之陳述相異時,可提出該 證人先前所為自我矛盾之陳述,用來減低其在審判時證言之 證明力,此種作為彈劾證據使用之傳聞證據,因非用於認定 犯罪事實之基礎,不受傳聞法則之拘束;因此,被告以外之 人於審判外之言詞或書面陳述,雖不得以之直接作為證明犯 罪事實存否之證據,但非不得以之作為彈劾證據,用來爭執 或減損被告、證人或鑑定人陳述之證明力,此有最高法院97 年度台上字第1981號刑事判決足資參照。證人余淑惠於警詢 中之陳述雖經被告宋健民之辯護人爭執其證據能力,惟證人 余淑惠於審理中作證所為陳述與審判外之陳述相異,應仍得 作為彈劾證據用來減損證人余淑惠於審理中所為陳述之證明 力,合先敘明。
貳、實體事項
一、訊據被告宋健民陳世鴻僅承認私行拘禁而矢口否認有強盜 擄人勒贖犯行(見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卷宗第1宗 〈下稱院卷一〉第106頁),均辯稱:係因被害人張義興等人 詐賭才要求賠償而無不法所有意圖云云。被告黃義成亦矢口 否認有私行拘禁之犯行,辯稱:其完全不知道事情經過且沒 有看管被害人(見院卷一第106頁至第107頁)云云。經查: ㈠前揭犯罪事實業據證人即被害人張義興、張景圍、林鳳蘭、 鍾和翔及邱麗芬等人分別指訴如下:
⒈證人即被害人張義興證稱:被害人林鳳蘭於103年7月13日上 午11時許至系爭賭場打牌,伊跟被害人張景圍於同日中午12 時30分許才到系爭賭場,但被害人張景圍沒有賭而只有伊與 被害人林鳳蘭在不同桌打麻將,伊於同日下午5時許打完麻 將後和被害人張景圍離開,當他們走到安平自助餐旁停車場 時,被告宋健民及證人莊翔州鄭俊文卻突然出現攔阻,被 告宋健民說要討論事情且證人莊翔州右後褲袋還有電擊棒, 伊遂與被害人張景圍上車並由證人蘇百祥開車前往金華拘禁 處所,伊在車上時有聽到某個人說「要載去你那邊」,被告 宋健民於抵達金華拘禁處所後說他們詐賭並問要怎麼處理, 被告宋健民於他們否認後說打下去就會承認,要他們把身上 的手機及財物都交出來,被告宋健民說要每個人30萬元即總 共90萬元才讓他們離開,伊說請人拿50,000元來後讓他們離 開卻遭被告宋健民拒絕,當時行動遭控制且被告宋健民有拿 鐵鎚打伊的手,被告陳世鴻也有徒手毆打伊的頭部及胸部, 被害人張景圍也有遭被告宋健民陳世鴻毆打,歹徒把被害 人張景圍帶去車上找到30,000元前,伊已經把身上的手錶及 現金11,700元交給對方,快天亮時只剩下被告黃義成負責看 管他們且沒有很嚴格,被告宋健民於隔天上午約7時至8時許



帶他們到某間平房(按:指行大拘禁處所),後來他們開車 前往屏東途中接到警方來電,原本有臺車要去派出所說明卻 又返回該平房,被告陳世鴻於被告宋健民將收走的財物返還 後又叫伊將皮包拿出,被告陳世鴻將皮包拿過去並把裡面的 現金41,700元全部拿走(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 偵字第10920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二〉第101頁至第104頁) ;當初是朋友即被害人鍾和翔帶伊去系爭賭場打麻將,場主 即證人余淑惠知道伊與被害人鍾和翔認識,伊配偶與兒子即 被害人林鳳蘭與張景圍晚3至4天後才去打麻將,伊沒有跟場 主說伊與被害人林鳳蘭及張景圍的關係,麻將場的人應該也 不知伊認識被害人林鳳蘭及張景圍,被告宋健民於103年7月 13日下午5時許帶他們上車時有說要談詐賭的事情,當時有1 位年輕人(按:指證人莊翔州)在後面帶著電擊棒放在口袋 裡,因為對方有3個人過來且其中1人帶著電擊棒,伊害怕會 出事才和對方上車,伊在車上有聽到某人打電話說要去那邊 說事情,伊抵達金華拘禁處所後沒多久就看到被告陳世鴻, 被告黃義成也有在金華拘禁處所裡面,被告宋健民到金華拘 禁處所後以詐賭為由要伊把身上財物拿出來,被告宋健民說 不要讓其搜到身上還有東西否則就皮肉痛,伊害怕歹徒會對 伊與被害人張景圍不利就把東西交出來,所以身上的手機及 手錶與11,700元都讓被告宋健民收走,被害人張景圍則說他 把現金27,000元與手機交出,伊於歹徒返還手機後因為對方 會注意打電話而沒有機會偷偷報警,被告宋健民於拘禁期間 都和他們在談錢的事情即詐賭要如何處理,伊有對被告宋健 民說付50,000元後讓他們走,但被告宋健民沒有同意且另外 開口要求每個人要30萬元,被告陳世鴻有帶被害人張景圍出 去找車並搜到皮包內30,000元,被告宋健民向被害人張景圍 要鑰匙時遭到他拒絕,被害人張景圍因為對方有要打的動作 就被逼配合去開車,被告陳世鴻把皮包拿回金華拘禁處所後 將錢交給被告宋健民,被告宋健民陳世鴻於金華拘禁處所 時為了要錢有打過伊,伊否認詐賭及說沒有錢時都曾遭被告 宋健民陳世鴻毆打,被告宋健民於金華拘禁處所時曾拿該 處所內鐵鎚打伊,伊係被害人張景圍被押去找車回來後才遭 被告宋健民以鐵鎚毆打,因為伊於被告宋健民問皮包內金融 卡的密碼時回答不知道而被打,被害人林鳳蘭抵達金華拘禁 處所時有拿回被收走的電話,大約7時許只有1人即被告黃義 成在金華拘禁處所看守他們,被告黃義成雖然沒有對他們恐 嚇且態度很好,但伊還是覺得被監控且怕受傷而不敢逃跑, 被害人林鳳蘭就是這個時候偷偷報警處理,後來伊與被害人 林鳳蘭被載到行大拘禁處所會合,伊為求脫身就假裝答應賠



償數額並要到屏東拿錢,雙方原先沒有共識直到行大拘禁處 所時才談妥賠償金額,被害人林鳳蘭說要去屏東向某位員警 朋友借款50萬元,扣掉收走的錢及50萬元後不足90萬元之餘 額則是說要向伊大哥借錢,後來被告宋健民知悉警方介入就 把之前拿走的錢還給伊,有位叫「百九」的男子(按:指證 人何宗展)說要載伊去屏東分局說明案情,被告陳世鴻叫他 們把身上的錢拿出來後才放他們離開,伊因為當時沒有個人 自由就把身上的錢共41,700元(原本身上11,700元加後來車 上30,000元)交給其,伊覺得不答應會被打就乾脆把錢拿出 來讓自己可以離開,伊於整個過程中都是不敢抗拒才配合對 方把錢及手機交出來(見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卷宗 第3宗〈下稱院卷三〉第16頁至第58頁)等語。 ⒉證人即被害人張景圍證稱:伊與被害人張義興於103年7月13 日在停車場(按:指安平自助餐停車場)有3個人靠近並說他 們詐賭,有人(按:指證人莊翔州)用手去碰放在褲袋裡的 電擊棒,伊與被害人張義興只好跟著上車而抵達金華拘禁處 所,對方要他們把手機及包包與錢都交出來並說找人拿錢過 來才放人,如果不順對方的意思或反抗就會被對方毆打,被 告宋健民陳世鴻動手毆打伊後因沒有很嚴重而未驗傷,被 告宋健民陳世鴻說要把他們的車(按:指E7號小客車)牽 過來,對方自行拿走車上包包內的現金30,000元,被告宋健 民因被害人張義興不配合就用鐵鎚打他的手及胸口,伊有看 到被告陳世鴻拿牌尺打被害人林鳳蘭(見偵卷二第101頁至第 104頁);伊當初係跟伊母親即被害人林鳳蘭一起進去系爭賭 場,被害人林鳳蘭有向場主介紹伊係她兒子,場主及其他賭 客不知道伊與被害人張義興係父子關係,伊在系爭賭場也沒 有稱呼被害人張義興或聊天,伊沒有與被告宋健民陳世鴻 打過麻將,伊與被害人張義興被攔下來時因為對方很兇且拿 電擊棒過來,伊覺得已經被對方挾持住且感到很害怕就跟著 上車,被告宋健民到金華拘禁處所後就叫他們把身上財物拿 出來,伊因為被對方控制住且感到害怕而沒辦法抵抗就把財 物交出來,被告宋健民剛開始沒有講要賠多少直到後面口氣 越來越誇張,被告宋健民後來說等攔住那邊再繼續談賠償的 事情,伊在金華拘禁處所時有被人帶出去找E7號小客車,伊 因為剛開始不願意配合出去找車就被對方毆打,伊沒有講E7 號小客車在哪裡而是對方沿路按遙控器才找到,被害人張義 興於找到車子後因為不講出金融卡密碼而被用鐵鎚打,伊有 看到被害人張義興遭被告宋健民拿房子裡的鐵鎚毆打,在金 華拘禁處所都是由被告宋健民和他們談錢的事情,被告陳世 鴻及黃義成則是在旁邊看著不讓他們跑掉,手機剛開始就被



拿走直至要去華平拘禁處所時才還給伊,被告宋健民帶伊到 華平拘禁處所找被害人林鳳蘭,歹徒於被害人林鳳蘭將皮包 放在桌子上後將錢翻出來,被害人林鳳蘭後來又被帶到金華 拘禁處所,最後在華平拘禁處所時雖然只剩下兩個人顧著他 們,但伊因為對方凶神惡煞且樓下鐵門關著還是不敢跑,伊 於被告宋健民說要還錢時想說最後還是要給就沒有拿,被告 陳世鴻有拿牌尺敲打被害人林鳳蘭(見院卷三第86頁至第11 5頁)等語。
⒊證人即被害人林鳳蘭證稱:伊與被害人鍾和翔及邱麗芬從系 爭賭場下樓時遭被告宋健民擋下,被告宋健民說他們詐賭要 每個人用30萬元解決,被告宋健民因伊否認詐賭就作勢要毆 打伊,證人鄭俊文康澤立何宗展在現場看顧他們,被害 人張景圍沒多久就被帶過來,伊於表示要上廁所時被要求將 手提包交出,被告宋健民恐嚇伊說如果不付30萬元就要打被 害人張景圍,被告宋健民還說被害人張義興已經先遭到修理 了,被告宋健民於隔天(14日)凌晨1時許聽到伊說要去勸被 害人張義興,就返還拿走的錢並帶伊到金華拘禁處所與被害 人張義興見面,對方於上午7時30分許又說要換地方到某個 平房(按:指行大拘禁處所),當時只剩下被告黃義成在看 顧他們,伊於被告黃義成與被害人張義興講話時趁機傳LINE 求救,被告陳世鴻於出發前又叫伊把身上的錢拿出來,被告 宋健民於抵達平房(按:指行大拘禁處所)後說如果不給錢 就要施暴,伊遂說要去屏東縣九如鄉冷水坑向朋友借50萬元 付錢,被告宋健民聽到伊願意借錢來付後說要先返還拿走的 錢,但因為被害人張景圍說直接從50萬元去扣就好而不用先 還,所以被告宋健民沒有把錢還給伊與被害人張景圍,警方 於途中撥打被害人張義興所使用行動電話門號,被害人張義 興因被告宋健民說不能講電話就將手機拿給其,被告宋健民 獲悉警方介入偵辦以後就載他們回平房,被告宋健民又說要 載被害人張義興去派出所說明,伊於被告陳世鴻問是誰報警 時承認報案,被告陳世鴻就拿牌尺打她的頭(見偵卷二第10 1頁至第104頁);伊先生即被害人張義興到系爭賭場打麻將 比伊早約4至5天,伊去找老闆娘(按:指關係人張玉珍)借 廁所順便買菸時有聊天,伊因為老闆娘問要不要打牌就留下 電話號碼,場主(按:指證人余淑惠)隔天打電話問伊要不 要過去打牌,伊沒有向其他人介紹伊與被害人張義興係夫妻 關係,但有跟證人余淑惠說被害人張景圍係伊兒子,伊於10 3年7月13日打麻將至同日下午10時許結束,伊與被害人鍾和 翔及邱麗芬下樓時被留下來,被告宋健民說他們詐賭並向伊 開口說每個人要拿30萬元,被告宋健民於伊否認詐賭的時候



有作勢要毆打伊,伊因為很害怕就答應要賠償對方,被告宋 健民叫伊把袋子裡的東西都拿出來,伊上完廁所回來就已經 看到手機及現金都被翻出來,所以伊身上的錢在華平拘禁處 所時就已經被歹徒拿走,被告宋健民對伊說被害人張義興很 皮不拿錢出來,伊聽被告宋健民說有打被害人張義興後因為 擔心就請其載伊過去勸他,被告宋健民於前往金華拘禁處所 途中將拿走的錢及手機還給伊,伊抵達金華拘禁處所後有看 到被告陳世鴻,被告黃義成很溫和,伊於當日上午7時許有 用手機報警,被告黃義成於伊走出去想看門牌地址時跟伊說 不能出去,伊於金華拘禁處所時又因被告陳世鴻要求而把錢 拿出來,當時伊因看到被害人張義興被打而感到害怕且不敢 抗拒,被告宋健民要載他們去屏東拿錢時有說要先把錢還給 伊,但被告宋健民因為被害人張景圍說錢直接扣就好而沒有 還錢(見院卷三第58頁至第86頁)等語。
⒋證人即被害人鍾和翔證稱:伊認識被害人張義興及張景圍與 林鳳蘭,伊約於103年7月13日下午2時至3時許到系爭賭場打 麻將,被害人邱麗芬下午也有到系爭賭場打一會兒麻將,被 害人邱麗芬離開系爭賭場後,於晚上又過來接伊並在旁看伊 打麻將,伊與被害人林鳳蘭邱麗芬於晚上打完麻將欲離開 時,被告宋健民說有事情要講而叫他們進入二樓(按:指華 平拘禁處所)客廳,他們否認被告宋健民說他們有詐賭之說 法,被告宋健民說被害人張義興及張景圍已經被抓去打且承 認詐賭,叫伊與被害人林鳳蘭每個人都要拿30萬元給其才能 離開,當時伊與被害人邱麗芬的行動都已遭到對方控制,除 被告宋健民外,尚有證人鄭俊文康澤立何宗展負責看管 他們,他們遭拘禁至翌日(14日)上午7時30分許才被押到下 面,被告宋健民及證人何宗展和伊與被害人張景圍及邱麗芬 共搭1臺車至1個平房(按:指行大拘禁處所),被害人張義興林鳳蘭也被歹徒載到該平房,被告宋健民叫他們聯絡拿錢 且說不拿錢就不放他們,被告陳世鴻叫他們把身上的錢都拿 出來,伊因害怕遭到毆打就把身上的錢(5,000元)交給被告 陳世鴻,被害人邱麗芬也將身上的錢(2,100元)交給被告陳 世鴻,後來被告宋健民就釋放他們由被害人張義興開車搭載 離開(見偵卷二第96頁至第98頁);伊向場主介紹被害人張義 興係伊朋友並帶他到系爭賭場打麻將,沒有看過被害人林鳳 蘭在牌桌上和被害人張義興打招呼,伊於案發前打麻將或向 證人張玉珍買檳榔時有看過被告宋健民,但伊沒有和被告宋 健民及陳世鴻打過麻將,伊在案發前也沒看過被告陳世鴻或 被告宋健民在系爭賭場打麻將,案發當天係遭被告宋健民攔 下並叫他們去客廳坐,被告宋健民於進入客廳後說他們詐賭



要拿錢出來賠償,伊因對方說被害人張義興已經被打到快死 掉而感到害怕並承認詐賭,被告宋健民對伊說每個人要賠償 30萬元才讓他們走,伊因在壓迫且感到害怕的情形下不想吃 便當,伊因被告宋健民叫伊想辦法去借而順其意打電話向朋 友借借看,後來被告宋健民對伊說要不然每個人湊10萬元就 好,伊因對方看顧不讓他們離開而無法離開,對方在場人數 最多時有4至5個人且最少有1至2個人,縱使對方人數比較少 也因樓下鐵門關著而無法逃跑離開,伊於翌日(14日)上午 即被告陳世鴻上佳檳榔攤時才看過其,他們於被告陳世鴻 和看顧者講完話後就被帶到行大拘禁處所,被告宋健民於行 大拘禁處所說沒拿錢出來就不能回家,被告陳世鴻於當日( 14日)中午叫伊把口袋裡的錢拿出來,伊覺得無法抵抗且為 保護自己安全就把錢交出來,當時被告宋健民沒有在場看到 伊把錢拿給被告陳世鴻(見院卷三第126頁至第149頁)等語。 ⒌證人即被害人邱麗芬證稱:伊於103年7月13日晚上去系爭賭 場載被害人鍾和翔,伊與被害人林鳳蘭及鍾和翔要離開時遭 被告宋健民擋住,被告宋健民叫他們先進去並說被害人鍾和 翔的朋友已經被打,除被告宋健民外尚有證人鄭俊文及康澤 立與何宗展負責看管他們,伊遭拘禁到隔天早上又被押到某 平房(按:指行大拘禁處所),伊因被告陳世鴻叫他們把身 上的錢拿出來而拿出2,100元(見偵卷二第96頁至第98頁);伊 於系爭賭場打麻將沒有和被告宋健民陳世鴻賭過,伊於10 3年7月13日下午在系爭賭場打麻將結束離開後,晚上又去系 爭賭場準備要載伊老公即被害人鍾和翔回家,他們於離開系 爭賭場時遭被告宋健民攔阻並被要求進入客廳,被告宋健民 把被害人鍾和翔叫到旁邊或樓上講事情,被害人鍾和翔回來 後對伊說詐賭要每個人賠償30萬元,被告宋健民說被害人張 義興父子被打且如果不拿錢出來就不能離開,伊聽到被害人 張義興父子被打後也會害怕自己被打,被害人鍾和翔和被告 宋健民談妥他們夫妻每個人賠10萬元,伊於有人在旁邊看著 的情況下打電話跟朋友借錢,因為最少時都有兩個年輕人看 著他們且樓下有鐵門而無法離開,伊要上廁所時因對方叫伊 把手機放在桌上而不敢帶手機,後來被告宋健民和某個年輕 人(按:應係證人何宗展)於隔天早上載他們到仁德平房,那 時候伊因驚嚇感到害怕也沒想過要趁機逃跑,被告陳世鴻於 他們離開前叫他們把錢拿出來,伊怕不給會被打且為了要離 開就把2,100元拿出來(見院卷三第149頁第174頁)等語。 ㈡被告宋健民以詐賭為由指示證人莊翔州攜帶電擊棒並夥同證 人鄭俊文蘇百祥,以人多勢眾及攜帶電擊棒作勢嚇唬被害 人張義興父子,使其兩人不敢抗拒而隨即被帶至金華拘禁處



所加以看管,另被害人林鳳蘭及鍾和翔與邱麗芬則被看管於 華平拘禁處所,被告宋健民於拘禁期間以詐賭為由要求被害 人等人給付贖款,後來被告宋健民又將被害人林鳳蘭與張景 圍互換拘禁處所等情,亦經證人余淑惠與證人即同案被告莊 翔州、蘇百祥鄭俊文康澤立何宗展分別證述如下: ⒈證人余淑惠證稱:伊約於2年前即102年間承租華平拘禁處所 供約打麻將使用,伊或老闆娘(按:指關係人張玉珍)會打 電話約人來打麻將,被害人張義興係「小和」(按:指被害 人鍾和翔)介紹過來打牌的,另兩位(按:指被害人林鳳蘭 及張景圍)則係假借上廁所來系爭賭場打麻將,伊如果知道 被害人張義興林鳳蘭係夫妻就不會把他們安排在同桌,因 為有可能會發生打好牌給對方吃牌或放槍不胡牌等問題,被 告宋健民於103年7月13日下午有跟伊說被害人張義興等人疑 似詐賭,所以要處理這些人並跟蹤這些人查明身分,伊對被 告宋健民表示不要惹事並說以後不要再讓他們來賭就好(見 本院103年度重訴字第16號刑事卷宗第4宗〈下稱院卷四〉第 79頁至第104頁)等語。
⒉證人莊翔州證稱:伊於103年7月13日晚上和被告宋健民等人 強押被害人張義興父子上車,被告宋健民叫伊拿電擊棒並做 動作給被害人張義興父子看,但伊只是無遮掩地將電擊棒放 在口袋內而沒有亮出來,伊與證人鄭俊文係於被告宋健民下 車攔住被害人張義興父子後才下去,然後被告宋健民扶著被 害人張義興父子肩膀上車(按:證人莊翔州於審理中更正稱 僅有扶被害人張義興的肩膀),再由證人蘇百祥開車載著他 們前往金華拘禁處所,證人蘇百祥叫伊把電擊棒帶到金華拘 禁處所,被告宋健民也有叫伊買便當給大家吃,後來被告陳 世鴻開系爭休旅車載伊與被害人張景圍在安平(筆錄誤載為 安全)自助餐後方巷子找到車,證人蘇百祥走過來開系爭休 旅車載伊與被害人張景圍回金華拘禁處所,當晚證人鄭俊文康澤立何宗展華平拘禁處所,由他們看管被害人林鳳 蘭及鍾和翔與邱麗芬,被告宋健民有帶被害人張景圍來華平 拘禁處所,被告宋健民也有對這些被害人說每個人要付30萬 元才能離開,被害人林鳳蘭等人係因遭渠等控制而不能自由 離開,被告宋健民雖然要求伊幫忙看管被害人,但伊於被告 宋健民離開後約凌晨2時許還是落跑了(見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檢察署103年度偵字第12358號偵查卷宗〈下稱偵卷五〉第16 頁至第17頁);伊與被告宋健民等人將被害人張義興及張景 圍帶至金華拘禁處所,當時伊帶著電擊棒放在後面口袋且沒 有遮住,被告宋健民要伊拿電擊棒做樣子嚇被害人張義興父 子,被告宋健民將手搭在被害人張義興肩膀上車,證人蘇百



祥打電話給某人(按:應係指被告黃義成)說他們要過去,後 來伊出去買便當回來金華拘禁處所,當晚由被告陳世鴻載伊 與被害人張景圍出去找車,被告陳世鴻於抵達安平自助餐後 方巷子後,開始按壓汽車鑰匙遙控器尋找車子,找到車後打 電話要證人蘇百祥來開車載伊與被害人張景圍,被告陳世鴻 則開被害人張義興的車子(按:指E7號小客車)回金華拘禁處 所,後來被告宋健民叫伊到華平拘禁處所待著也就是顧在那 邊的意思,伊到華平拘禁處所時看到證人鄭俊文康澤立何宗展及被害人林鳳蘭、鍾和翔、邱麗芬等人在場,被告宋 健民又從金華拘禁處所到華平拘禁處所,和被害人林鳳蘭及 鍾和翔與邱麗芬談賠償的事情,另被害人張景圍係由被告宋 健民帶到華平拘禁處所,伊在華平拘禁處所及金華拘禁處所 都有聽到被告宋健民和被害人談到30萬元(見院卷四第21頁 至第47頁)等語。
⒊證人蘇百祥證稱:伊於103年7月13日中午去被告宋健民家的 檳榔攤2樓(按:指華平拘禁處所)坐,上去後發現被告宋健 民及證人鄭俊文也在場,被告宋健民向伊與證人鄭俊文說有 人常到3樓(按:指系爭賭場)詐賭,等他們賭完後要約去被 告黃義成的家裡(按:指金華拘禁處所)聊聊,被告宋健民 離開約30分鐘後駕駛1輛深色休旅車(按:指系爭休旅車)回 來,而且也打電話約了1位不認識的年輕男子(按:指證人莊 翔州)到場,然後4人搭乘該車出發並由其他3人下車將2名賭 客(指被害人張義興及張景圍)攔下,伊看到被告宋健民及證 人鄭俊文跟他們說幾句話,伊按被告宋健民指示開車載他們 到金華拘禁處所,快到時有使用自己手機(使用門號:0000 000000號)跟被告黃義成(使用門號:0000000000號)說他 們快到了,進去後在場的還有被告陳世鴻黃義成,伊隱約 有聽到被告宋健民數落被害人張義興及張景圍詐賭並要求還 錢,後來伊開該休旅車載證人鄭俊文回到華平拘禁處所,被 告宋健民又回到華平拘禁處所將車開回金華拘禁處所,但被 告陳世鴻又將該休旅車開到停車場並打電話叫伊去開車,伊 便與被告陳世鴻分別駕駛該休旅車與被害人車輛(按:指E7 號小客車)回到金華拘禁處所,然後被告宋健民開該休旅車 載伊回到華平拘禁處所,伊進入華平拘禁處所時看到2位證 人(鄭俊文何宗展)及3位被害人(林鳳蘭、鍾和翔、邱麗 芬)坐在那邊看電視,最後伊就騎機車回家而不清楚後續發 展(見南四分局偵查卷宗1宗〈下稱警卷一〉第19頁至第21頁 )等語。
⒋證人鄭俊文證稱:伊和1位年輕人(按:指證人莊翔州)及被 告宋健民與證人蘇百祥,於103年7月13日下午5時30分許共



同搭乘系爭休旅車出發,伊與該名年輕人及被告宋健民先在 該休旅車旁邊等候,被告宋健民俟被害人張義興及張景圍走 近就上前質問為何詐賭,然後就由證人蘇百祥開車把他們載 到金華拘禁處所,而且被告黃義成於他們抵達金華拘禁處所 時也有在場,被告宋健民問被害人張義興及張景圍要如何處 理詐賭的事,伊因約30分鐘後即由證人蘇百祥開車載回華平 拘禁處所,所以不瞭解被害人如何回答及有無遭到毆打之情 形,伊在華平拘禁處所看到有人跟著被害人張景圍後面走上 來,伊於被害人林鳳蘭離開華平拘禁處所後約20分鐘就離開 現場,證人何宗展則是在伊離開現場前不久才下班回到華平 拘禁處所(見警卷一第24頁至第26頁);伊與被告宋健民及 證人蘇百祥等4人(按:另含證人莊翔州)到停車場,然後將 被害人張義興及張景圍載到金華拘禁處所,被告宋健民和被 害人張義興父子討論要如何處理,但伊聽不見討論內容並約 於10幾分鐘後與證人蘇百祥離開,伊回到華平拘禁處所後在 那裡坐,被告宋健民要求被害人林鳳蘭和另對夫婦(按:指被 害人鍾和翔及邱麗芬)到2樓(按:指華平拘禁處所)坐,被告 宋健民也有問被害人林鳳蘭關於詐賭的問題,但伊沒有聽到 被告宋健民與被害人在旁邊如何討論,伊不知道被害人張景 圍又被誰載回華平拘禁處所,伊和某個年輕人共同看管被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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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