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24號
聲 請 人 吳麗月
訴訟代理人 吳維席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一○四年度司催字第一五七號公示催告 。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一○四年五月五日屆滿,迄今 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本判決不得上訴。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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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 年度除字第82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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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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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78ND-0080719-4│1 │1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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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2│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0NX-0075857-2│1 │ 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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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3│萬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83NX-0144318-7│1 │ 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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