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814號
聲 請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田天明
代 理 人 陳聖齡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11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3年5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玲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玉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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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81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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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發 票 人 │ 發 票 日 │ 到 期 日 │ 金 額 │約定│
│ │ │ │(新臺幣) │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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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強纖維染整股份有限公司│ 99年7月28日│ 100年9月4日│12,000,000元│20% │
│、何幸松、何幸忠、何幸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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