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799號
TPDV,104,除,799,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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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99號
聲 請 人 榮宗冠美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本人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92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5月5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 條第1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民事第六庭 法 官 汪曉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楊婷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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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9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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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金額(新台幣) │發 票 日│ 支 票 號 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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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忠孝│1,000元 │103年7月10日 │UA9482150 │
│ │司 林富商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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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翔聯企業股份有限公│聯邦商業銀行忠孝│89,529元 │103年10月25日 │UA9483978 │
│ │司 林富商 │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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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宗冠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美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