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789號
TPDV,104,除,789,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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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89號
聲 請 人 通泰同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泓誠
訴訟代理人 賴永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票據)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票據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票據,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395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又聲請人雖於期間未滿前即行聲請,惟依民事訴 訟法第545條第1項但書規定,其聲請亦有效力,應予准許, 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家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王文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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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8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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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付 款 人│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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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通泰同發有限公司│彰化商業銀行│103年12月31日 │4萬6,800元│KN6158100 │
│ │賴泓誠 │長安東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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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通泰同發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