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784號
TPDV,104,除,784,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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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84號
聲 請 人 羅珖瑜(即羅永弘之繼承人)
法定代理人 許素珍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股票)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 年度司催字第2440 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黃明發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立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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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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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發 行 公 司│股 票 號 碼 │張數│股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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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01│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19747-7 │1 │43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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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太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