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權判決(票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除字,104年度,776號
TPDV,104,除,776,2015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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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76號
聲 請 人
法定代理人 簡俊賢
代 理 人 張寶丹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2433號公示催告。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30日屆滿,迄今無人 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民事第八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0 日
書記官 吳芳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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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7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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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 支票號碼 │
│ │ │ │ │(新臺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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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鼎盛資科股份有限│第一商業銀行│103年8月31日│14,255元 │FA5912559 │
│ │公司 李亮箴 │南京東路分行│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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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