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4年度,364號
TPDV,104,重訴,364,2015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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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重訴字第364號
原   告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被   告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席代驊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 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 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 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足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 9日以104年度重訴字第364號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5日內補 正,上開裁定已於104年4月14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附卷 可參,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鄭麗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碧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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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華升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上大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