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調解無效之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調家訴字,104年度,3號
TPDV,104,調家訴,3,201505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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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調家訴字第3號
原   告 林春長
原   告 林港河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
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訴訟標的價
  額,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原告應查報系爭訴訟標
  的價額並提出所憑之證據,且依民事訴訟法所定費率,按系
  爭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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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