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956號
TPDV,104,訴,956,20150501,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訴字第95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李宗冀
      劉沛興
被   告 宜鞍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吳憲民
被   告 林桂枝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4 月24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肆拾陸萬伍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伍仟伍佰伍拾叁元由被告連帶負擔。本判決於原告以新臺幣肆拾玖萬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 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 第49條之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故本院自有 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等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 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主張:被告宜鞍交通器材有限公司(下稱宜鞍公司)邀 同被告吳憲民林桂枝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授信及交 易總約定書、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及撥款申請書,於民國10 3 年6 月20日向原告申請撥款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約 定利率為以週年利率4.575 %計算(計算式:依原告公告之 13-24 個月臺幣定存機動利率加碼3.23%,即1.345 %+3. 23%=4.575 %),其個別之借款金額、起迄日、利率、償 還方式如附表一所示,並於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8 條約定 如被告未按期清償債務,除應按原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 ,其逾期在6 個月以內部分,應按債務本金餘額依原約定利 率10%加計違約金,超過6 個月部分,則按債務本金餘額依 原約定利率20%加計違約金。詎被告宜鞍公司僅繳息至103 年10月20日,依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第12條約定,被告宜鞍



公司上開借款已喪失期限利益,視為全部到期。迄今被告宜 鞍司共積欠146 萬5559元未給付,依約被告宜鞍公司除應給 付上開金額外,另應給付如附表二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而 被告吳憲民林桂枝既為本件債務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 連帶清償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契約之法律 關係提起本訴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 項所示,並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
三、經查,本件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歷史利率查詢單、 授信及交易總申請書、授信及交易總約定書、撥款申請書、 放款往來明細查詢單為證,其主張核與上開事證相符,堪信 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據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 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 項所示金額、利息及違約金, 為有理由,應予准許。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聲請宣告假執行, 核無不合,爰酌定相當之擔保金額,予以准許。四、本件訴訟費用,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五、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 條 第1 項前段、第85條第2 項、第390 條第2 項判決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賴惠慈
法 官 張宇葭
法 官 陳彥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鄭涵文
附表一(借款明細表):
┌──┬──────┬────────┬────┬───────┬─────┬──────┐
│編號│原借金額 │借據起迄日 │週年利率│最後計息日 │還款金額 │現在餘額 │
├──┼──────┼────────┼────┼───────┼─────┼──────┤
│ 1 │1,400,000元 │自103年6月20日 │4.575 %│103年10月20日 │374,109元 │1,025,891元 │
│ │ │至104年12月20日 │ │ │ │ │
├──┼──────┼────────┼────┼───────┼─────┼──────┤
│ 2 │600,000元 │自103年6月20日 │4.575 %│103年10月20日 │160,332元 │439,668元 │
│ │ │至104年12月20日 │ │ │ │ │
└──┴──────┴────────┴────┴───────┴─────┴──────┘
附表二(請求明細表):
┌──┬──────┬────────────┬────────────────────┐




│編號│ 債權本金 │ 利 息 │違 約 金 │
│ │ ├───────┬────┼─────────┬──────────┤
│ │ │ 計息期間 │週年利率│逾期6 個月內按週年│逾期超過6 個月按週年│
│ │ │ │ │利率0.4575 % │利率0.915% │
├──┼──────┼───────┼────┼─────────┼──────────┤
│ 1 │1,025,891元 │自103年10月21 │4.575% │自103年11月22日起 │自104年5月22日起至清│
│ │ │日至清償日止 │ │至104年5月21日止 │償日止 │
├──┼──────┼───────┼────┼─────────┼──────────┤
│ 2 │439,668元 │自103年10月21 │4.575% │自103年11月22日起 │自104年5月22日起至清│
│ │ │日至清償日止 │ │至104年5月21日止 │償日止 │
└──┴──────┴───────┴────┴─────────┴──────────┘

1/1頁


參考資料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宜鞍交通器材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