決算分配盈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778號
TPDV,104,訴,1778,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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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778號
原   告 陳健財
訴訟代理人 余淑杏律師
      董晉良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大麒工程有限公司間請求決算分配盈餘等事件,
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查原告聲明第一項及第二項請求命
被告交付「一○三年度新北市新店區雨水下水道、河道及相關排
水系統及疏濬工程」合夥事業自民國一○三年一月一日起至同年
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之所有會計帳冊、憑證、傳票、存摺、合約書
、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及其他財務報表供原告查閱,並應與原告
就上開合夥事業期間之合夥盈虧進行決算,性質上屬因財產權而
起訴,惟原告未於訴狀載明各該聲明之訴訟標的價額,使本院無
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五日內查報聲明第一項請求交付會計帳冊等文件、聲明
第二項請求就合夥盈虧進行決算之訴訟標的價額若干,並依民事
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所定費率,按各該系爭訴訟標的價額補
繳裁判費,未查報標的價額者,應參照同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二規
定,分別暫先繳納新台幣壹萬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加總暫先繳納
裁判費新台幣叁萬肆仟陸佰柒拾元(不含聲明第三項未表明請求
金額及第四項已繳裁判費新台幣壹萬零肆佰陸拾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高宥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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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大麒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