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訴字,104年度,1644號
TPDV,104,訴,1644,201505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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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44號
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
法定代理人 簡永富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農畜產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零陸萬玖仟肆佰參拾
   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叁佰玖拾叁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
   零捌佰玖拾參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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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