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1644號
原 告 陸軍後勤指揮部副食供應中心
法定代理人 簡永富
訴訟代理人 彭建寧律師
李宗哲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台灣農畜產工業股
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
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
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參佰零陸萬玖仟肆佰參拾
捌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參萬壹仟叁佰玖拾叁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參萬
零捌佰玖拾參元。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育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淑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