停止執行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812號
TPDV,104,聲,812,2015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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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812號
聲 請 人 徐桂娘
相 對 人 蔡茂興
      劉錦圳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停止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強制執行程序開始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停止執行, 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1項定有明文。是如強制執行程序開始 後,債務人並無提起強制執行法第18條第2項或非訟事件法 第195條列舉之訴訟存在時,法院即無由依職權或聲請為停 止強制執行之裁定。
二、聲請意旨如附件所載。
三、本件聲請人聲請停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司執字第850 08、95118號之強制執行程序,然未提出有何強制執行法第 18條第2項或非訟事件法第195條規定之法定停止強制執行之 事由,揆諸前項說明,聲請人聲請停止執行,與法不合,應 予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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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彰化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