變更提存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聲字,104年度,643號
TPDV,104,聲,643,201505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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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聲字第643號
聲 請 人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世銘
相 對 人 毛喬德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變更提存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一百零三年度存字第二二五九號提存事件聲請人提供之擔保物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城內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一一六─四五─○○○二四七─八)准以總面額新臺幣叁佰肆拾萬元之臺灣新光商業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代之。
理 由
一、按供擔保之提存物或保證書,除得由當事人約定變換外,法 院得依供擔保人之聲請,以裁定許其變換,民事訴訟法第10 5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遵本院102年度司裁全字第345 號裁定,提供面額新臺幣(下同)3,400,000元之臺灣新光 商業銀行城內分行可轉讓定期存單(0116-45-000247-8), 以103年度存字第2259號提存事件辦理提存,以假扣押相對 人財產。茲因上開定期存單已屆期,為此聲請變換提存物為 同銀行同面額之可轉讓定期存單等語。經核尚無不合,應予 准許。
三、依首開條文,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1 日
書記官 曾鈺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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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基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