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家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211號
聲 請 人 張玉旻
代 理 人 蔡炳楠律師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高菊間聲請監護宣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
一、補繳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
二、補提出同意擔任監護人及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之願任書,
其他親屬同意由渠等擔任監護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同
意書。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薛嘉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竣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