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監宣字第140號
聲 請 人 洪蔡靄萍
代 理 人 林美倫律師
陳勵新律師
安玉婷律師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洪崇濟監護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案程序終結。
理 由
一、按受監護宣告之人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死亡者,法院應裁 定本案程序終結,家事事件法第171條定有明文。二、查本件受監護宣告之人洪崇濟於監護宣告程序進行中之民國 104年4月25日死亡,有死亡證明書在卷可稽,爰依上揭規定 裁定本案程序終結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賴武志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黃世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