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90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陳鏡婷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事件,因有如附表所示證據資料 未完備,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蕭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9 日
書記官 蘇冠璇
附表:
一、聲請人應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第3項規定,預納郵務送 達費新臺幣叁仟肆佰元(即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 人10份,每份叁拾肆元計算【計算式:(9+1)×10×34= 3,400元】)。
二、聲請人應陳報其自己有無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金額為何, 並應檢附聲請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影本(含薪資存摺 、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除註明其種類、附完整清晰封面 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內頁應 連續,勿僅以部分內頁代替)。
三、聲請人應提出103年度之扣繳憑單及自 104年1月起迄今之所 得及薪資證明,並應提出配偶弗雷 103年1月起至104年之薪 資證明及最新戶籍謄本。
四、聲請人應提出其及配偶弗雷最新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 料及全民健康保險投保資料到院。
五、聲請人應提出與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之前置協商方案 、清償之期數、何時毀諾、毀諾之原因及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
六、聲請人應陳報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即長子)有無領取補助 或津貼,並應提出相關證明。及應提出聲請人配偶及未成年 子女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參考所附遞狀須知,應特別 載明是否有領取補助或其他津貼)、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
摺影本(含薪資存摺、證券存摺、集保存摺等,請提出完整 之存摺內頁,勿僅提出最後一頁,並應註明其種類、附完整 清晰封面及內頁明細外,尚須補登資料至本裁定送達之日後 )。並應提出未成年子女扶養費用之項目及金額,並應提出 相關證明文件。
七、聲請人應說明其於每月必要生活費用中各項目(含伙食費、 交通費及生活雜支)之計算方式及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八、應提出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約書 、保險費繳費證明,並陳報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之金額(如 無個人保險亦請註明)。
九、聲請人陳報另有向裕融企業貸款所積欠之債務,該貸款亦屬 消費債務,惟聲請人並未將裕融企業列入債權人清冊,是聲 請人應說明聲請人除陳報之金融機構及資產公司之債權人外 ,有無其他債權人存在?是否有民間債權人,如有,積欠之 債務為何?並請提出所有債權人(含民間債權人)之借貸證 明文件(如借貸契約等)。並應更正債權人清冊,將裕融企 業及其他民間債權人對聲請人之債權列入後,重新提出債權 人清冊到院。
(以上應說明事項請以條例方式分段記載,證物則依序標示編號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