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消債補字第64號
聲 請 人
即 債務人 吳翌綺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二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 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葉藍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 日
書記官 顏莉妹
附件:
一、聲請人前曾於102 年4 月間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 條 規定申請債務前制協商,與金融機構債權人成立月繳新臺幣 (下同)6,208 元之協商方案,則請說明其與最大債權銀行 達成前置協商後,有何不可歸責於己致無法繼續依約履行之 事由?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又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更 生聲請狀上記載目前負債總額為486,009 元,則請提出相關 證據具體說明聲請人有何不能清償債務或不能清償債務之虞 之情形?
二、聲請人於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上記載,其自民國99年9 月 2 日起任職爵士麵包每月薪資25,000元,請說明其任職公司 是否即為「歐式食品股份有限公司」?並請說明,聲請人除 於該薪資收入外有無其他所得?如有,請一併說明其自102 年4 月起迄今,每月實際所得來源及數額(含薪資、佣金、 獎金、津貼及補助)為何?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或資料(如 公司或機關出具之證明、附完整清晰內頁明細並補登資料完 畢之帳戶存摺影本等)。
三、聲請人應就陳報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內容,提出聲請更 生前2 年迄今每月各項生活必要支出(含膳食、水電瓦斯、 有線電視、交通、雜支、電話費、房屋租金、醫療費用等) 之計算方式,並請檢附相關資料、收據證明、繳納證明。四、並請具體說明其每月支出未成年兒子扶養費之開銷數額為何
?其與其他扶養義務人間就上開扶養費用之分攤方式為何?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到院。
五、提出聲請人及其子於各金融機構之全部存摺及證券存摺(包 括集保存摺)封面暨完整清晰內頁之資料影本並補登存摺至 本裁定送達日之後。
六、請提出聲請人最新之租賃契約影本,及每月繳納房屋租金7, 500 元之證明文件(如匯款證明、房東之收付款明細等)。七、據聲請人101 、102 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所載 ,聲請人於101 、102 年間均有自「台中市第二信用合作社 」之營利所得,則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該等所得為何?八、應提出聲請人之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其子之財 產歸屬清單。
九、聲請人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更生聲請狀上記載目前債務總金額 為486,009 元,惟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 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 冊記載,聲請人目前積欠各金融機構債務總額為419,679 元 ,請說明其前開記載之依據,並陳報有無其他銀行債權人、 民間債權人或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
十、請提出聲請人之全體債權人清冊(含全體銀行債權人、民間 債權人、資產管理公司之債權人、債務人之姓名、地址、數 額等。其中債權人清冊部分:其內需記載各債權人之姓名、 地址、債務數額、是否供有擔保、債務種類等內容;債務人 清冊部分:如無債務人亦需註明,請勿提出空白表格)十一、請說明聲請人於聲請本件更生前2 年間,有無領有社會補 助、津貼?如有,請說明每月領取金額及領取期限,並提 出相關證明文件(如政府機關補助公文、轉帳交易明細等 影本)。
十二、請陳報聲請人聲請更生前2 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 不動產」及「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 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 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 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 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十三、請說明聲請人最近5 年內有無從事國內股票、期貨、基金 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如有,請提出其目前往來證券商 之交易明細查詢表,證券存摺封面、內頁影本及投資股票 往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 送達日)及相關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十四、說明有無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被保險人之各類個人保險契 約書?如有提出相關證明文件陳報該等保單現有「保單價
值準備金」之數額為何(如無其他個人保險亦請註明)。十五、以上證明文件請貼標籤紙依序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