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蔡瑞芳即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
董事長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捐
助章程,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基金會捐助章程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定有明文。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台灣國際奧比斯防盲救盲 基金會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原行政院衛生署於民國九 十年九月十日以衛署醫字第○九○○○五二一六七號函設立 許可在案,並聲請本院登記處於九十年十二月十七日核准發 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證書內記載設立許可日期及文號有誤 ),嗣於一○三年四月三十日核准變更登記,並於同年五月 八日換發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九六冊第十七頁第二四四 七號)。茲因捐助章程所定之組織不完全,為維持財團之目 的,乃提請第五屆第五次董事會會議決議,變更章程如附件 對照表所示,並報請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福利部以一○四年 四月二十八日衛部醫字第一○四一六六三一一○號函准予備 查。而依民法第六十二條、第六十三條規定,請求裁定准為 必要之處分或變更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財團法人臺北市玄宗教育基金會如 附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 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並經主管機關准予備查,其聲請變更 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二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台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1 日
書記官 高宥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