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法字第55號
聲 請 人 魏忠香即財團法人長頸鹿文教基金會董事長
相 對 人 財團法人長頸鹿文教基金會
上列聲請人聲請變更財團法人長頸鹿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財團法人長頸鹿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六條准予變更如附件對照表所示。
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財團之組織及其管理方法,由捐助人以捐助章程或遺囑定 之。捐助章程或遺囑所定之組織不完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 不具備者,法院得因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為必要之處分。又為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法院 得因捐助人、董事、主管機關、檢察官或利害關係人之聲請 ,變更其組織。民法第62條、第63條定有明文。是依上開規 定聲請法院就捐助章程為必要處分者,應以財團之組織不完 全,或重要之管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 財產為要件。至不屬於上述事項之章程變更,祗需取得目的 事業主管機關之許可,即可聲請該管法院辦理變更登記,無 聲請法院處分之必要。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財團法人長頸鹿文教基金會之 董事長,該財團法人經報奉臺北市政府教育局以民國83年3 月30日(八三)北市教四字第11556號函設立許可有案,並 聲請本院登記處核准發給法人登記證書(登記簿第71冊第4 頁第1785號)。茲因補齊章程第2條之漏字及因業務運作關 係修訂章程第6條之董事會人數,乃提請第2屆第10次董事會 決議,變更捐助章程如附件對照表所示,並經主管機關臺北 市政府教育局104年4月20日北市教終字第10433078900號函 核准在案,爰依法請求裁定准為變更章程等語,並提出前開 法人登記證書、財團法人長頸鹿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 、臺北市政府教育局核准變更函、第2屆第10次董事會會議 紀錄、章程修正對照表等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聲請准予變更變更財團法人長頸鹿文教基金會捐 助及組織章程第6條如附件對照表所示與財團法人之立法精 神並不違背,且與民法有關法人之規定亦無抵觸,其聲請補 充或變更章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至聲請人聲請變更財 團法人長頸鹿文教基金會捐助及組織章程第2條如附件對照 表所示,僅係補齊缺漏字,核與財團之組織不完全、重要管
理方法不具備或維持財團之目的或保存其財產等無涉,依前 揭說明,無庸法院裁定許可,故聲請人此部分之聲請於法不 合,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瑋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