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護宣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家聲抗字,104年度,8號
TPDV,104,家聲抗,8,201505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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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家聲抗字第8號
抗 告 人 莊永仁
代 理 人 郭睦萱律師
      湯惟揚律師
相 對 人 莊自南
上列當事人間監護宣告事件,抗告人不服本院民國103年12月31
日103年度監宣字第541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宣告莊自南(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選定莊永仁(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受監護宣告之人莊自南之監護人。指定莊永忠(男、民國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聲請及抗告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受監護宣告之人負擔。 理 由
一、抗告人聲請及抗告意旨略以:抗告人莊永仁係相對人莊自南 之次子,相對人罹患失智症,已無能力處理自己事務,為此 聲請監護宣告,並選定抗告人為其監護人,及指定相對人之 長子莊永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而原審僅因精神鑑定 報告書中認為相對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 力顯有不足,而裁定僅為輔助宣告,尚嫌速斷,為此提起抗 告,求為廢棄原裁定等語。
二、按抗告法院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廢棄或變更原裁定,民事 訴訟法第492 條前段定有明文。上述規定於家事非訟事件準 用之,此觀之非訟事件法第46條、家事事件法第97條之規定 即明。又對於因精神障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為意思表 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者,法院得 因本人、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之其 他親屬、檢察官、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之聲請,為監護 之宣告。受監護宣告之人應置監護人。法院為監護之宣告時 ,應依職權就配偶、四親等內之親屬、最近一年有同居事實 之其他親屬、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適當之人選定 一人或數人為監護人,並同時指定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 法院為前項選定及指定前,得命主管機關或社會福利機構進 行訪視,提出調查報告及建議。監護宣告之聲請人或利害關 係人亦得提出相關資料或證據,供法院斟酌。法院選定監護 人時,應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優先考量受監護宣 告之人之意見,審酌一切情狀,並注意下列事項:一、受監 護宣告之人之身心狀態與生活及財產狀況。二、受監護宣告 之人與其配偶、子女或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情感狀況。三 、監護人之職業、經歷、意見及其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



關係。四、法人為監護人時,其事業之種類與內容,法人及 其代表人與受監護宣告之人之利害關係。民法第14條、第 1110條、第1111條及第1111條之1分別定有明文。三、經查,原審在鑑定醫師林敬思前訊問相對人,並依鑑定人就 相對人之精神狀態所為之鑑定:相對人於98年後,持續出現 記憶力、定向感、社居及家居生活功能退化表現,複雜生活 功能皆需他人協助,對外界事物之知覺、理會、判斷作用均 有受損,亦無法處理複雜之個人事務,診斷為失智症,致其 為意思表示、受意思表示或辨識其意思表示效果之能力,顯 有不足,整體而言目前認知功能明顯缺損,門診追蹤4 年持 續退化中,短期內恢復之可能性低,日常生活功能已部分退 化,而複雜生活功能全然退化,於財務處理、提款、借貸或 房屋買賣建議需要一位監護人協助處理等語,有佛教慈濟醫 療財團法人臺北慈濟醫院103年12月29日慈新醫文字第10319 64號函附之精神鑑定報告書附卷可稽。本院審酌訊問相對人 時之精神、心智反應等狀況並參酌鑑定人之上揭意見,認相 對人應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或不能辨識其意 思表示之效果,應符合受監護宣告之要件,爰依法宣告其為 受監護宣告之人。
四、本院審酌抗告人為相對人之次子,當能盡力維護相對人之權 利,並予以適當之照養療護,此有抗告人所提出之戶籍謄本 、親屬同意書附卷足參,依受監護宣告之人之最佳利益,爰 選定抗告人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之監護人;並指定相對人之長 子莊永忠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以保護相對人之權益。五、綜上所述,本件相對人已達不能為意思表示或受意思表示, 或不能辨識其意思表示之效果,已達應受監護宣告之程度, 而應有監護宣告之必要。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求為廢 棄,非無理由,自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並依職權對相對 人為監護宣告,及選定抗告人及關係人莊永忠分別為其之監 護人與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爰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 官 徐麗瑩
法 官 郭淑貞
法 官 彭南元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除以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不得再抗告。如提起再抗告,應於收受後10日內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向本院提出再抗告狀,並同時表明再抗告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尹遜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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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