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婚字,104年度,146號
TPDV,104,婚,146,2015052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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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婚字第146號
被 告 即
反請求原告 林怡君
訴訟代理人 林辰彥律師
複 代理人 陳俞方
上列被告即反請求原告與原告即反請求被告間請求離婚等事件,
被告即反請求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叁萬柒仟玖佰叁拾玖元(試算式如附表
  )。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藍家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8  日
               書記官 許博為
附表:
一、離婚部分新臺幣(下同)3,000元。
二、酌定子女親權及扶養費部分1,000元。
三、非財產上損害賠償請求金額3,069,700 元(以1 :30.697計
  算匯率),第一審裁判費31,939元。
四、贍養費3,069,700元,聲請費用2,000元。
合計:3,000+1,000+31,939+2,000=37,9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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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